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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IMO第四次温室气体排放研究报告的数据,全球航运业(包括国际、国内和渔船)的温室气体(GHG)排放量(含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氧化亚氮(N2O),以二氧化碳当量(CO2e)计2018年高达达 10.76 亿吨,相比2012年同比增长 9.6%。航运业排放量在全球人为排放量中的占比从 2012 年的 2.76% 上升至 2018 年的 2.89%。为大幅减少国际航运业的温室气体排放,制定有效的全球统一措施势在必行。
IMO
DCS和CII
自 2019 年起,5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按照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二部分(SEEMP Part II)规定的方法,收集并报告船舶燃油消耗数据(DCS),并经船旗国主管机关或认可组织验证。报告数据将提交至IMO GISIS数据库。
2023
年结束后及此后的每年,5000总吨及以上特定船舶类型的船舶,应利用DCS收集的数据,按照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第三部分(SEEMP Part III)的方法,计算上一日历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年度CII,并按照计划努力实现既定CII目标。SEEMP Part III的实施情况需接受验证和公司审核,公司审核的间隔期可为 3 年。
欧盟MRV/ ETS/
FuelEU
欧盟第 2015/757 号条例即《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与验证条例》,简称 MRV 条例,于2015 年生效,标志着欧盟航运业脱碳进程迈出重要第一步。该条例规定,停靠欧洲经济区(EEA)港口的5000总吨及以上的出于商业目的运输货物和/或乘客的船舶需每年报告二氧化碳(CO2)排放量及其他相关信息,并由经认可的验证方进行验证。2024 年 1 月 1 日起,MRV 条例的温室气体范围扩大至甲烷和氧化亚氮。2025 年 1 月 1 日起,400 至 5000总吨的普通货船及 400总吨及以上的offshore ship被纳入修 MRV 条例范围。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停靠或驶离欧洲经济区(EEA)港口、5000总吨及以上的出于商业目的运输货物和/或乘客的船舶(无论悬挂欧盟 / 欧洲经济区或非欧盟 / 欧洲经济区旗帜)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被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2027年1月1日开始,5000总吨以上的offshore ship被纳入ETS。根据经修订的ETS要求,航运公司需每年监测并报告船队排放量,并为管理范围内的每吨二氧化碳排放购买并清缴排放配额(EUA)。每家航运公司均需与欧盟主管当局建立关联,并通过Thetis-MRV
System来进行履约。
欧盟航运燃料法规(Fuel EU
Maritime)是对欧盟ETS的补充法规,旨在确保航运业使用燃料的温室气体强度逐步降低,为欧盟实现 2030 年净排放量至少减少 55%、2050 年达到气候中和的总体目标提供支持。该法规通过设定船舶年度能源使用温室气体强度上限,推广清洁燃料和能源的使用,推动航运业脱碳。新规则还引入了额外的靠港零排放要求,强制要求在2030年1月1日之后,客船和集装箱船在港口使用岸电(OPS)或其他零排放技术,以减少港口区域(通常靠近人口密集区)的空气污染。Fuel EU
Maritime适用于停靠欧洲经济区港口、5000 总吨以上的出于商业目的运输货物和/或乘客的船舶(无论悬挂欧盟或非欧盟旗帜)。2025 年起,航运公司需通过Thetis-MRV System报告FuelEU报告,确定FuelEU合规余额履约后取得符合证明DOC。
英国MRV
尽管英国已退出欧盟MRV体系,但仍保留并修订了相关欧盟法规,建立了英国自身的监测、报告与验证体系,以对停靠英国港口的船舶排放数据进行监测、报告和验证。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船公司应按照英国MRV的要求收集船舶排放数据。该法规适用于5000总吨以上、以商业为目的运输货物和乘客往返英国港口的船舶(无论其船旗国或船舶经营人注册地)。
英国正在开发数字报告系统,并已决定推迟船公司的向英国当局报告的要求,直至该数字系统完全投入运行。在此期间,船公司和验证方应继续收集、验证并留存相关数据,但在数字报告系统的进一步指导文件发布前,无需提交数据。
中国船级社(CCS)提供的服务
1.
计划评估与数据验证
CCS已获得欧盟国家认可机构(NAB)— 意大利认证机构(ACCREDIA)授予的的欧盟MRV/ETS/FuelEU验证方认可,以及英国国家认可机构(NAB)—— 英国皇家认可委员会(UKAS)颁发的英国MRV验证方认可,可提供欧盟及英国体系下的监测计划评估和报告验证服务。为满足相关方的商务需求,还推出了航次报告验证服务。
经船旗国或地区主管机关授权,CCS依据经修订的MARPOL Annex VI及船旗国或地区主管机关的相关法规,开展SEEMP评估及DCS/ CII验证工作。
2.
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指南
CCS已发布多项指南,协助航运公司及相关方制定SEEMP或监测计划,并按照法规要求准备报告。目前正在整合更新指南版本,计划于 2026 年发布,新版指南将涵盖IMO/ 欧盟 / 英国的船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要求。
3.
中国船级社信息技术平台
CCS开发了船舶能效管理系统(EEMS),为客户提供数据监测、评估和报告的工具支持,有助于提升数据质量和管理效率。
4.
培训与咨询
针对合规挑战和业务需求,CCS设计了面向所有客户的通用专业培训课程,内容涵盖法规要求、运营风险最小化最佳实践、效率提升及成本优化等方面,提供线下和线上两种学习方式。
中国船级社服务流程
1.
监测计划 /SEEMP评估
a)
需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所在地的分社提交监测计划 /SEEMP评估申请表及所需文件。
b)
CCS分社将在 1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回复,若申请被受理,将告知客户相关信息及初步安排。
c)
评估工作通常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15-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过程中可能要求补充文件或进行现场走访(船舶和 / 或公司)。
d)
评估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需进行整改,修订后的监测计划需重新提交审批。
e)
若监测计划中无未整改的不符合项,将在 1 个月内颁发符合性确认文件及评估报告。
2.
排放报告 / 公司层面报告 / FuelEU报告验证
a)
需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所在地的CCS分社提交验证申请书及所需文件。
b)
CCS分社将在 1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回复,若申请被受理,将告知客户相关信息及初步安排。
c)
验证计划将及时发送给申请人,供其做好验证准备,具体时间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d)
验证工作通常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15-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验证过程中可能要求补充文件或进行现场走访(船舶和 / 或公司)。
e)
验证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和 / 或错不实陈述需进行整改;若公司未整改,需说明错报或不符合项的主要原因。
f)
若排放报告经验证无重大不实陈述,将在 1 个月内签发符合证明(DOC)及验证报告。
g)
对于MRV/ ETS/
FuelEU相关报告,公司需将经验证的排放报告、公司层面报告及航运燃料法规(FuelEU)报告提交至Thetis-MRV System,经CCS确认后,再提交至欧盟委员会(若适用)。
投诉与申诉
1.
客户可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所在地的CCS分社或总部投诉相关服务。
分社联系方式:详见中国船级社(CCS)官网:http://www.ccs.org.cn
总社邮箱:sq@ccs.org.cn
2.
经调查后,将在 30-90 个工作日内就投诉处理情况向客户出具正式决定。
3.
若客户对服务结果有异议或对本社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满意,可向CCS总部提交书面申诉及相关证明文件。
4.
申诉将由经申诉人同意的、由 5 名公正性委员会成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在 90 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决定送达申诉人。
相关下载及链接: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请联系我们: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38103588
邮箱: liuyang@ccs.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