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纤维增强塑料船建造规范》(2015)适用于用不饱和聚酯树脂、环氧树脂、玻璃纤维或高强纤维(如芳纶纤维、碳纤维等)为主要构造材料,以手糊成型(或辅以喷射、真空成型)工艺、树脂导入成型工艺建造的、船长大于等于20m小于等于60m,航行于沿海航区、遮蔽航区的和航行于内河航区的纤维增强塑料民用船舶。
为适应国内玻璃钢船的发展并根据业界需求,《纤维增强塑料船建造规范》(2015)在1991版规范基础上,进行了如下修订:
(1)扩展了船长的适用范围,由不大于40m扩展为不大于60m。
(2)对大于40m的单板结构船舶和大于20m的夹层板结构船舶要求进行总纵强度和屈曲强度校核。
(3)明确夹层板结构船舶可仅设强骨材,且最大板格边长不大于3.6m。补充了夹层板结相关的稳定性计算要求。
(4)对单板结构强度计算公式进行了梳理调整。
(5)鉴于中国船级社《材料与焊接规范》对纤维增强塑料船的原材料已做了明确规定,故取消了原规范的第2章的内容。
(6)增加了纤维增强塑料双体船的相关要求。
(7)针对纤维增强塑料船增加了锚泊设备章节(第3章)。
(8)为了便于在建造过程中或使用过程中对制造缺陷或损伤的消除,增加了关于对纤维增强塑料结构修补的章节(第5章)。
(9)为适应纤维增强塑料船发展的需要,增加了纤维增强塑料船直接计算相关要求。
(10)增加了主船体采用钢质结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采用纤维增强塑料结构船舶的技术要求。
《纤维增强塑料船建造规范》(2015)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附件为该规范的参考内容,最终版本以我社正式出版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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