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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业界反馈,我社对《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中授予“绿色护照附加标志”的取样要求及附加标志的形式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2020年第1次变更通告。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1. 修改了GPR和GPR(EU)授予条件,删除100个点的强制取样检测要求,与香港公约及其导则或欧盟1257/2013号法规对有害物质清单(IHM)的验证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2. 考虑到部分船东有抽样检测需求,对采取额外100个点取样检测(对于能提供我社认可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可计入总数)作为IHM进一步验证手段的船舶,授予GPR+或GPR(EU)+附加标志,以体现与GPR或GPR(EU)授予条件的差别。
3. 新增现有船GPR+或GPR(EU)+附加标志授予的补充要求,供船东自愿选择。
4. 根据欧盟发布的“Guidance on inspections of ships by the port States in accordance with Regulation (EU) 1257/2013 on ship recycling ”,修订本指南附件2附录3符合欧盟1257/2013号法规的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格式。附录3《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格式Form SHK(EU)被Form SHIM(EU)替换。
《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2020年第1次变更通告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附件为规范变更通告的参考内容,最终版本以我社正式出版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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