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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 2018年第2次变更通告(2018年12月版)

发布时间:2018-12-19 10:12 | 生效日期:2019-01-01 00:00:00


根据IACS新发布的IACS UI GF13 - UI GF15IMO发布的MSC.1 /Circ.1591的相关要求以及原规范的勘误内容,形成了《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2018年第2次变更通告(201812月版)。变更通告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对原规范新增条文4.6.1.3,补充规定规范4.6.1.2中给出的可选装载极限选项为4.6.1.1条的替代方案,并且仅当使用4.6.1.1中的公式计算的装载极限值低于95%时才适用;

2、对原规范条文8.2.1.1,补充规定防火系指结构防火,不包括脱险通道;

3、对原规范条文8.2.2.2,补充规定“其他有较大失火危险处所”应至少考虑的处所范围;

4、对原规范新增条文8.3.1.2,补充规定含有燃料制备设备的围蔽处所应配备的灭火系统要求;

5、对原规范条文9.2.2.21)中的脚注21,补充规定燃料舱处所的危险区域划分要求;

6、对原规范条文12.1.3.2,补充规定液位指示器仅用于显示报警状态,可为液位开关(浮动开关)型式;

7、对原规范条文12.2.1.23)的“每次干坞”增加新脚注31,补充规定其对于货船和客船的具体含义;

8、对原规范条文12.2.6.2进行修改,列举了至少3种确认通风系统运行时具备“所要求的通风能力”的可接受方法。

9、对原规范附录13节图3.1.2进行了重新绘制。


《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2018年第2次变更通告(RCN No.2, December 2018)将于201911日生效(第8.2.1.18.3.1.29.2.2.21)脚注2112.2.6.2的新增内容除外,将从201971日起实施)。


附件为该规范的参考内容,最终版本以我社正式出版物为准。


《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2018年第2次变更通告(2018年12月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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