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 2017修改通报

发布时间:2017-04-11 09:04 | 生效日期:2017-07-01 00:00:00


       船体篇:纳入IMO.398(95)决议;纳入MSC.385(94) 《国际极地水域营运船舶规则》(极地规则)修改;修改首尖舱强胸横梁压头量取方法;修订了舱口盖的相关技术要求,保持和《钢质海船入级规范》一致;修订了承载有木质支撑钢卷的内底局部强度计算公式;修订了船首砰击强度评估方法;修订了舵柄与舵杆的连接计算公式;对锚泊、系泊绞车支撑结构校核要求协调性上进行了优化;对超高强度钢在集装箱船上的使用进行了细化;双壳舷侧内横框架和水平隔板的规范要求最大厚度降低1mm;对双舷侧结构尺寸的规范要求进行了修订;对集装箱系固要求进行了修订;修订了集装箱船结构强度直接计算要求,包括舱段直接计算评估区域、设计载荷、计算工况和全船有限元计算舱口角隅的载荷;修订了车辆跳板的许用挠度;修订矿砂船相关要求,包括增加矿砂船结构强度直接计算和疲劳强度评估区域,船体骨架和舱壁规范要求,并新增了快速装载规范要求。
       轮机篇:根据IACS UR P2修改机械接头要求;根据IACS UR M75新增应急发电机室通风百叶窗开口控制要求;根据IACS M76新增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区域燃油舱布置要求;明确应急发电用柴油机电子调速器电源冗余设置要求;新增尾轴管和尾轴承加工精度的测量要求,修改负荷验证时轴承数量的测量要求;引入CCS《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指南》、《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设计与安装指南》、《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认可与检验指南》、《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系统船上应用指南》和《美国环保署环保润滑油要求实施检验指南》的相关要求。
       电气篇:修改了交流电气设备工作条件中的谐波指标;修改了载运油箱中有自用燃料车辆船舶附加要求;纳入IACS URE24,新增含有谐波滤波器的电力系统的谐波畸变的监测和记录要求;纳入IACS UISC79 Rev.4,明确载运某些货物时管弄等危险区的通风和电气设备防爆要求。
       此外还对某些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文字错误进行了编辑性修改。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7年修改通报将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附件为该规范的参考内容,最终版本以我社正式出版物为准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7修改通报培训教材.pdf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2017修改通报(中).pdf
注:如需转载,请注明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