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16是在《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06基础上的修改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纳入IMO MSC.370(93)修订的IMO IGC新规则(包括2015年11月的勘误“MSC 93/22/Add.1/Corr.3,5 November 2015”);
(2)纳入IACS UR Z1 Rev.5,修订的船级年度和中间检验内容;
(3)新增A型、B型棱形独立舱液化气体船和C型独立液货罐液化气体船的补充规定,包括船体结构、液货舱结构以及支承结构的构件尺寸和直接计算要求的补充规定,以及必要时进行温度场分析和液货舱支撑结构及其附件的热应力分析的要求等。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16由3个分篇构成:
(1)第1篇为“总则”,主要描述本规范与《IGC规则》、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5、CCS《材料与焊接规范》之间的关系,并对不同型式船舶所适用的章节进行说明;
(2)第2篇为“入级检验与船体结构及液货舱结构的补充规定”,其中,“入级与检验” 部分纳入了IACS UR Z1 Rev.5的规定;第A4章及各附录对船体结构及液货舱结构的有关技术要求做了补充规定;
c) 第3篇为“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包含最新《IGC规则》内容和CCS的附加条款或解释。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16于2016年7月1日生效。生效后将替代《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06以及《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06)2016年第1次变更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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