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绿色生态船舶规范》(2025)第1次变更通告将于2025年8月1日生效。
第1章 通则
1.3 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
1.3.3 绿色生态船舶环境保护子要素附加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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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国际航行海船
第 2 章 生态保护要求
2.5 环境友好
2.5.2 舱室噪声
2.5.2.3 授予噪声舒适性子要素附加标志的技术要求包括:(6)船员舱室与船员公共处所允许的最大噪声量级与舒适度等级。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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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环境保护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3 绿色生态船舶的环境保护相关附加标志如下:
(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子要素附加标志包括:SC/SC+:表示生活污水排放控制子要素附加标志。
3.3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3.3.3 生活污水排放控制
3.3.3.1 当船舶满足下列适用要求时,可授予生活污水排放控制子要素附加标志“SC”:
(1) 船舶设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经该装置处理的排放水应达到 MEPC.227(64)决议附件4.1规定的排放标准。
(2)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或生活污水集污舱(如设有)的透气管系应独立于其他透气管系。该透气管可与灰水处理装置及灰水储存舱(如设有)透气管系共用透气总管。
(3) 船舶应备有一份生活污水管理计划并经CCS批准,该计划应对船员提供生活污水处理及生活污水排放管理的指导。该生活污水管理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船舶名称及船舶识别号。
②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生活污水集污舱以及所有相关管系图。
③生活污水管理和操作程序。
④所有生活污水排放的记录方式和方法,无论是向接收设施还是向海里排放。这些记录数据包括排放日期、地点和排放量,对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排放则记录系统启动和停止工作时间来替代排放量。对于在紧急情况下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也应予以记录。
3.3.3.2 当船舶满足下列适用要求时,可授予生活污水排放控制子要素附加标志“SC+”:
(1) 船舶设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后排放,经该装置处理的排放水达到 MEPC.227(64)决议附件 4.2 规定的特殊区域排放标准;
(2) 作为上述(1)的等效措施,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不排放入海,全部排至接受设施。则船舶设有足够容量的生活污水集污舱,以及将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设备的管路。集污舱应考虑该船在营运期间船上人数以及其他有关的因素具有足够储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量。集污舱应设有观察生活污 水液位的装置,这种装置可以是液位计、观测孔、手工或自动液位测量装置。
(3)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装置及和/或生活污水储存集污舱的透气管系应独立于其他透气管系。该透气管可与灰水处理装置及灰水储存舱(如有)透气管系共用透气总管。
(4) 船舶应备有一份生活污水管理计划并经CCS批准,该计划应对船员提供生活污水处理及生活污水排放管理的指导。该生活污水管理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①船舶名称及船舶识别号。
②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装置和生活污水集污舱以及所有相关管系图。
③生活污水管理和操作程序。
④所有生活污水排放的记录方式和方法,无论是向接收设施还是向海里排放。这些记录数据包括排放日期、地点和排放量,对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装置的排放则记录系统启动和停止工作时间来替代排放量。对于在紧急情况下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也应予以记录。
3.6 检验要求
3.6.1 产品检验
3.6.1.4 符合本规范 3.3.3.1或 3.3.3.2所述生活污水排放控制子要素附加标志“SC”或“SC+”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其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和产品证书中应注明符合MEPC.227(64)附件4.1或4.2所对应的要求,可同时注明GB3552-2018的相关要求。
3.6.2 船舶环境保护附加标志检验
3.6.2.1 初次入级
(2)初次入级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为授予G-EP(X)附加标志,除本章3.6.2.1(2)所述的检验应予完成外,针对下列具体的“X”子要素所要求的检验应予完成,验证与之对应的技术要求的符合性: e. SC/SC+:本规范第3章3.3.3.1或3.3.3.2要求。
第5章 环境保护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3 绿色生态船舶的环境保护相关附加标志如下:(2)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子要素附加标志包括:SC/SC+:生活污水排放控制子要素附加标志。
5.3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
5.3.3 生活污水排放控制
5.3.3.1 当船舶除满足本规范 3.3.3.1 的适用要求之外,还满足下列要求时,可授予生活污水排放 控制子要素附加标志“SC”:
(1) 当船舶在距最近陆地 3 海里以内,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时,船舶应在航行中。
(2)上述(1)要求应在生活污水管理计划里中予以说明。
5.3.3.2当船舶除满足本规范3.3.3.2的适用要求之外,还满足下列要求时,可授予生活污水排 放控制子要素附加标志“SC+”:
(1)当船舶在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时,船舶应在航行中。
(2)上述(1)要求应在生活污水管理计划中予以说明。
5.6 检验要求
5.6.1 产品检验
5.6.1.4 符合本规范3.3.3.1或3.3.3.2所述生活污水排放控制子要素附加标志“SC”或“SC+”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其产品性能应满足本规范5.3.3.1或5.3.3.2条的要求,并在其产品型式认可证 书和产品证书中应注明符合 MEPC.227(64)附件4.1或4.2所对应的要求,可同时注明GB3552-2018的相关要求。
5.6.2 船舶环境保护附加标志检验
5.6.2.1 初次入级
(2)初次入级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为授予Gd-EP(X)附加标志,除本章5.6.2.1(2)所述的检验应予完成外,针对下列具体的“X”子要素所要求的检验应予完成,验证与之对应的技术要求的符合性:e. SC/SC+:本规范第5章5.3.3.1或5.3.3.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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