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11届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22日在伦敦IMO总部召开。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11届会议于2026年5月13日-22日在伦敦IMO总部召开。会议审议了强制性文件修正案、目标型新船建造标准、制定MASS规则、GHG安全减排、工作计划,并审议各分委会事项。
本届会议完成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MASS规则。会议采纳了中国船级社(CCS)代表中国提交的MASS证书提案,MASS证书格式在中方建议基础上略作调整。同时,由CCS代表中国牵头,联合韩国、英国和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共同向MSC
110提交的低闪点燃料相关提案成果获本届会议正式确认,形成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II-1章和《国际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规则》(IGF规则)两份修正草案,将于2026年12月MSC 112届会议上正式通过。
重点议题
(一)其他机构的决定
会议决定与便利运输委员会(FAL)共同开展“制定非强制性网络安全规则”工作,并一同批准了IMO海事数字化战略。该战略后续还需经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85届会议(MEPC
85)和法律委员会第114届会议(LEG
114)共同批准,再提交第35届大会(A
35)批准成为IMO新战略。
会议批准了海安会决议《确保在阿拉伯海、阿曼海及海湾地区,特别是在霍尔木兹海峡及其周边区域的航行与船员安全与安保,以应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非法活动所引发的相关行动》。决议要求伊朗立即停止在霍尔木兹海峡及周边海域袭击商船,确保航道自由,并敦促各方保障船员及供应链安全。
(二)审议和通过强制性文件修正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1974年SOLAS公约》《2011年国际散货船和油船检验期间加强检验程序规则》、1994年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等9份强制性文书修正案,并连带批准了若干非强制性文件。
1. 强制性文书修正案
(1)《1974年SOLAS公约》及两份HSC规则修正案
修正案修订了SOLAS第IV章、第V章及相关证书附录,并连带修订了1994年和2000年HSC规则。三份修正案均于2028年1月1日生效,要求高速船、所有300总吨及以上国际航行船舶、500总吨及以上非国际航行货船及所有客船,均须配备一台自动识别系统(AIS)或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
(2)《运载工业人员船舶的国际安全规则》(IP规则)第IV部分修正案
修正案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修订了IP规则第IV部分,将新造船稳性计算中每名工业人员的标准重量由75公斤修改为90公斤,与规则第V部分对高速船的稳性计算要求保持一致。
(3)LSA规则修正案
修正案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第IV章新增第4.7.7条,规定合同交付日期在2031年1月1日及之后,或无合同交付日期、实际交付日期在2031年1月1日及之后的自由降落救生艇模拟释放试验装置,其设计载荷应为满载艇员和属具最大工作负荷的6倍;除吊艇索外,暴露于海洋环境的零部件应由无需涂层和镀锌的抗腐蚀材料制成。
此外,修正案还针对经MSC.459(101)、MSC.535(107)和MSC.554(108)决议修订的若干技术条款,明确了适用的对象及时间范围。未来修正案的制定将遵循同样做法,在相应技术文本中插入适用条款。
(4)2011
ESP规则修正案
修正案于2028年1月1日生效,允许在船体结构近观检查中使用远程检查技术(RIT),并批准《在ESP规则检验中使用远程检查技术(RIT)指南》。
(5MSC.402(96)号决议修正案
为与上述LSA规则修订相协调,修正了MSC.402(96)号决议《救生艇和救助艇、降落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的要求》,于2028年1月1日生效,检查项目增加自由降落救生艇模拟释放装置。
(6)《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
修正案于2028年1月1日生效,要求所有露天甲板四周及航行中船员可到达的露天通海口(如月池)周围,均应装设至少1米高且带有三档的栏杆。使用链索代替栏杆时,须尽可能拧紧并可拆卸。
(7)IMDG规则修正案
IMDG规则43-26修正案于2028年1月1日生效,可自愿自2027年1月1日起部分或全部实施。修正案新增特殊规定SP
980,并连带修订SP
961和SP
962,对车辆尤其是电池车的载运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2. 批准的非强制性文件
与上述LSA规则和MSC.402(96)号决议相协调,批准以下4份通函:
(1)MSC.1/Circ.1205/Rev.2《经修订的救生艇系统操作与维护手册编制指南》;
(2)MSC.1/Circ.1529/Rev.1《经MSC.320(89)修订的LSA规则第4.4.7.6段统一解释》;
(3)MSC.1/Circ.1578/Rev.1《使用救生艇进行弃船演习时的安全指南》;
(4)MSC.1/Circ.1630/Rev.4《经修订的救生设备标准化评估和测试报告表(救生艇筏)》。
(三)制定MASS规则
委员会自MSC
98届会议起审议海上自主水面船舶(MASS)规则,历经14届会议,最终完成制定。该规则为非强制性,请各国采取措施,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规则采用目标型船舶建造标准(GBS)架构,作为SOLAS公约及其他IMO现行文书的补充,全面涵盖安全与安保,共分三部分24章。第一、二部分提出原则性要求,第三部分对MASS关键系统及自主、远程操作设定目标和功能性要求。
后续MASS规则将进入经验积累阶段,为向强制性规则过渡提供依据。本届会议更新了路线图,下半年将开展经验积累框架及报告格式制定等工作,暂定于2030年完成强制性规则定稿,2032年生效。
自MSC
98以来,CCS已累计提交15份MASS相关提案,其中10份为牵头提案,总体采纳率超过80%,有力推动了IMO
MASS规则的制定。
(四)GHG安全减排
会议审议了船舶设计和建造(SDC)分委会提交的GHG安全工作计划与SOLAS
II-1章、IGF规则和《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的3份修正草案,批准了《船舶使用氨货物作为燃料安全临时指南》。
1. “一船一规则”政策
针对上届会议给出的SOLAS
II-1章、IGF规则和IGC规则第1条修正草案,会议进行了长时间讨论,简化了SOLAS
II-1章第56条和IGF规则前言关于“一船一规则”的表述:
(1)将SOLAS
II-1/56.4简化为:Part G不适用于气体运输船;
(2)将IGF规则前言修改为:本规则旨在为气体运输船之外的船舶使用气体或低闪点燃料提供国际标准。
据此,SOLAS
II-1章和IGF规则均同时确认“一船一规则”政策。
2. SOLAS II-1章修正草案
结合“一船一规则”审议结果,会议批准了SOLAS
II-1章修正草案。除前述II-1/56.4条修订外,增加了“气体燃料”定义,并将II-1章F、G部分(包括第55、56和57条)中所有“低闪点燃料”替换为“气体燃料或低闪点燃料”。该修订为气体运输船以外的船舶在IGF规则框架下使用氨或类似气体燃料扫清了障碍,有利于GHG减排。
3. IGF规则修正草案
会议批准了IGF规则修正草案。除前述对前言的修改外,与SOLAS
II-1章修正草案相协调,主要修订包括:
(1)将IGF规则标题修改为《船舶使用气体或低闪点燃料安全国际规则》;
(2)协调修订了前言和D部分涉及气体或低闪点燃料的术语;
(3)修改“气体”的定义,使之与SOLAS
II-1章“气体燃料”定义完全一致。
上述IGF规则和SOLAS
II-1章两份修正草案将于MSC
112届会议正式通过,拟于2028年7月1日生效。
(五)船舶设计和建造分委会报告(SDC
12)
1. 审议分委会报告
批准《火灾或进水事故后安全返港与有序撤离及弃船的解释性说明》MSC通函。该通函在原MSC.1/Circ.1369及其增编基础上,不再局限于安全返港,扩展至有序撤离和弃船。新版纳入了MSC.1/Circ.143和MSC.1/Circ.1539/Rev.1相关内容,修订或补充了系统可操作性、操舵与推进冗余、文件记录及验证要求,并提供了改进后的标准,用以明确火灾或进水事故后必须支持撤离和弃船或“保持运行状态”的系统。
指南适用于以下船舶:
● 2028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建造合同;或。
● 若无建造合同,2028年7月1日或之后铺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或。
● 2032年1月1日或之后交付。
上述日期前的船舶,仍适用MSC.1/Circ.1369/Add.1修订的:
(1)MSC.1/Circ.1369
(2)MSC.1/Circ.1437
(3)MSC.1/Circ.1539/Rev.1
批准《检验通道技术规定》(经修订的
MSC.133(76)决议)修正草案,将提交MSC 112审议通过,拟于2028年1月1日生效。该草案消除了单壳散货船货舱舷侧肋骨检验通道使用便携式梯子的要求与2011 ESP规则相关条款之间的不一致。
通过或批准以下非强制性文件:
(1)
MSC.1/Circ.1574/Rev.1《经修订的船体结构内使用纤维增强塑料(FRP)单元构件的暂行指南:消防安全》,废止MSC.1/Circ.1574。新版指南适用于非承重和承重FRP构件,但不适用于对船体总强度有贡献的构件。
(2)《2009年移动式钻井装置构造和设备规则》(2009年MODU规则)修正案,于2027年1月1日生效,修订了第6章,澄清紧急关闭后必须保持运行的电气设备相关要求。
2. 机舱脱险通道
经长时间审议,会议同意发布MSC.1/Circ.1689/Rev.1通函《从机器处所下部的逃生布置(SOLAS第II-2/13.4.1和13.4.2条)》。通函核心内容为:确认机舱下部系指机舱最低甲板面、某平台或通道三者之一;港口国监督(PSC)机构应接受船旗国批准的船舶布置。
3. 修订《核能商船安全规则》
关于SDC分委会承担的修订A.491(XII)决议《核能商船安全规则》的职责范围是否应纳入海上保安问题,因分歧严重未做决定。请感兴趣各方向下届会议提供意见,并指示SDC 12成立的GHG安全通信工作组继续梳理该规则。
(六)货运和集装箱分委会报告(CCC
11)
1. 修订IGC规则
本届会议,中国参与共提的3份提案全部被采纳,韩国、巴拿马和IACS的联合提案亦获采纳。GHG安全减排工作组经充分讨论,还采纳了国际活跃造船专家联盟(ASEF)的提案,明确新造船适用日期采用“3个日期”衡准(建造合同签订日期、铺龙骨日期和交船日期)。这是IGC规则修订史上首次使用“3个日期机制”,避免了单一铺龙骨日期可能导致同一合同下系列船舶需满足不同技术要求的状况,最大程度便利了造船行业和船东。
会议批准了IGC规则修正草案,将提交MSC
112审议通过,拟于2028年7月1日生效。修正草案明确气体运输船可使用IGC规则第19章所列产品作为燃料,若该产品不作为货物仅用作燃料,应满足对货物或燃料的最严格要求;使用第19章所列产品以外的气体燃料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应满足IMO专门制定的相关指南;要求将载运的第19章产品列入《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并注明作为货物和/或燃料。
修正草案将2014版IGC规则生效以来IMO发布的一系列统一解释纳入规则正文,上升为强制性要求。
(1)MSC.1/Circ.1543
(2)MSC.1/Circ.1559
(3)MSC.1/Circ.1590
(4)MSC.1/Circ.1606
(5)MSC.1/Circ.1617
(6)MSC.1/Circ.1625
(7)MSC.1/Circ.1651
(8)MSC.1/Circ.1669
(9)MSC.1/Circ.1679
上升为强制性要求。修正案生效后,这些通函将被替代;对于生效前建造的现有船舶,上述通函继续有效。此外,修正草案就涉及设计和构造实质性修改的条款给出了适用条款,明确仅适用于2028年7月1日及之后建造的船舶。
2. 批准了以下非强制性文件
(1)《船舶使用氢燃料安全临时指南》
(2)《使用氨货物作为燃料临时指南》
(3)《IGC规则和1983年IGC规则统一解释》
(七)航行、通信和搜救分委会报告(NCSR
12)
1. 通过了以下三项强制性船舶报告系统决议
(1)MSC.314(88)/Rev.1《丹麦与瑞典之间的海峡强制船舶报告系统(SOUNDREP)》;
(2)MSC.332(90)/Rev.1《大贝尔特海峡交通区域强制船舶报告系统(BELTREP)》;
(3)《亚得里亚海强制性船舶报告系统(ADRIREP)》。
上述决议将于通过后六个月实施。
2. 批准MSC.379(93)/Rev.1决议《船载北斗接收设备性能标准》
决议要求2028年7月31日及之后安装的接收设备满足该修订决议要求,此前安装的设备需符合MSC.379(93)决议。本次修订涵盖系统状态描述、系统服务描述、北斗三号单频/双频组合模式、定位精度、坐标与时间、接收电平等内容,以支撑BDS-3船载设备应用。
3. 通过MSC决议《全球无线电导航系统》
修订现行A.1046(27)决议,增加了将增强系统认可为全球无线电导航系统组成部分的程序和具体要求。增强系统并非全球无线电导航系统的必需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针对导航精度不足的系统,采取措施提高所提供数据的精度和完整性。
4. 批准以下三份MSC通函
(1)《电子航海出版物(ENP)系统配备和使用指南》;
(2)《关于船载计算机导航和通信设备及系统的软件维护指南》;和
(3)MSC.1/Circ.1657/REV.1《船舶应对DSC遇险警报的操作规程》
(八)防止和应对污染分委会报告(PPR
13)
会议总体批准PPR
13提交的相关事项。委员会同意分委会起草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草案,该草案纳入了MEPC.2通函《根据MARPOL附则II和IBC规则对液体物质进行临时分类》清单1中的条目,所列条目普遍适用于各缔约国,且不设失效日期。
(九)履行海事组织文书分委会报告(III
11)
会议批准III
11的报告,并与MEPC
84共同批准以下两份通函:
1. MSC-MEPC.5/Circ.17《远程检验、ISM规则远程审核和ISPS规则远程验证的评估和应用导则》;
2. MSC-MEPC.5/Circ.3/Rev.1《对证书所依据的检验与验证完成日期的统一解释》。
(十)工作计划
会议批准新增4项新产出项目:
1. 修订LSA规则第4.6.3.1条自由降落救生艇安全带要求
修订目的:明确自由降落救生艇中的每一个座位的安全带的颜色应与邻座的安全带颜色不同
2. 修订SOLAS
II-2/19条表格19.1和3.5.4款
修订目的:明确装载危险品的集装箱货物处所,当其舱底泵直接位于此类集装箱货物处所以内时,换气次数可降低至2次每小时
3.修订关于货舱熏蒸的指南,以纳入额外设备与安全措施。
(1)MSC.1/Circ.1264/Rev.1
(2)MSC.1/Circ.1358/Rev.1
4.修订关于事故相关事项及海上事故与事件报告的MSC-MEPC.3/Circ.4/Rev.1通函
此外,委员会还同意参与FAL
50新产出项目“制定非强制性网络安全规则”,该产出拟于2028年完成。
(十一)其他事项
会议审议了欧盟关于制定非强制性船上重要安全设备人工智能(AI)系统性能标准的建议,以消除AI应用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会议决定,请各国和国际组织联系提案方,向下届会议提交新产出建议案。
三、提醒业界注意的事项
本届会议通过的非强制性MASS规则,各国可自2026年7月1日起试行。在对规则进一步修改完善后,IMO拟于2032年将其转为强制性。请业界积极应用,并及时向CCS反馈使用经验与发现的问题,以便CCS联合国内相关部门向IMO提交修订和完善规则的建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