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时刻二十二
2002年7月,国际海事组织(IMO)召开第45届分舱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是大型散货船安全问题。我国关于“船舶最小船首高度公式”的提案被分委会接受,在经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审议批准后纳入《1966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这是中国首次在国际海事界参与制订技术标准上的重大突破。
散货船是国际运输中的主流船型,历史悠久,为航运界的“常青树”。随着全球航运业的迅猛发展,散货船吨位不断增大,原有的部分标准已不能满足需要,亟需对相关公约进行修订。
在载重线工作组会议上,中国代表与其他几个国家的代表就各自船首高度公式进行了讨论,并回答了有关国家代表的提问。最后经举手表决,决定采用中国建议方案作为修正案新的最小船首高度公式,并形成工作组对此公式的一致意见:“新公式利用成熟的船舶运动预报技术,其理论基础是甲板淹湿性长期概率预报分析;新公式对所有单体船型提供了一致的甲板淹湿水平;新公式广泛地考虑了船舶尺度和局部船型特征;与现有公式相比,新公式对新建的小船(长度≤100米)的最小船首高度要求将有平均近0.5米的增加;而对新建的大型B型干舷船舶(长度≥100米)的最小船首高度要求达到相同或较大的数值。”
在工作组会议上,中国代表还就储备浮力问题介绍了中国提案,强调指出现有大型散货船由于不设首楼和小的首舷弧,使得船舶首部储备浮力明显小于《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最小干舷及标准舷弧相应的储备浮力,这可能是散货船事故频繁发生的深层原因之一。提案建议的新增条款将有助于使新建大型散货船的储备浮力分布合理化。工作组在对上述提案讨论的基础上,决定将中国提案建议纳入修正案第39(4)条中,并将第39条标题相应修改为“最小船首高度和储备浮力”。
IMO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第45次会议完成对《1996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案)》的制订。2003年6月4日,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77次会议正式通过该修正案,并于2005年1月1日生效。这是中国船级社科研成果首次成为国际海事的重要安全标准。
交通部国际合作司在2003年4月专为该成果出具的应用证明中指出:“建立在上海规范研究所课题研究成果基础上的修正案第39条——‘最小船首高度和储备浮力’,反映了当前船舶科学技术的新进展,显示了我国的船舶技术研究实力,增加了我国参与国际海事组织技术工作的深度,同时也为当前国际上重点研究的改进散货船安全问题作出突出贡献”。
《中国船舶报》在题为《里程碑式的突破》的评论中指出:“在国际海事组织(IMO)稳性、载重线和渔船安全分委会第45次会议上,由中国海事部门向大会提出的4项提案中,有3项被会议采纳,即将成为国际海事标准。这一里程碑式的结果表明,中国的海事科技成果已经在国际技术标准领域拥有了一席之地。”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所的有关科研成果“IMO载重线最小船首高度和储备浮力研究”于2003年获中国航海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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