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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海春秋 | 清朝民船检验把关严格

发布时间:2021-07-21 08:07 | 生效日期:
清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废除南洋禁海令,随即开放了粤、闽、江、浙四个通商口岸。

清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废除南洋禁海令,随即开放了粤、闽、江、浙四个通商口岸。清朝解除“海禁”后,使得民间造船蓬勃发展,随之发展的船舶检验制度也更加详尽和完善,这段时期也是船舶检验发展史上不可或缺的重要阶段。

 

 

清代停泊在广州港的帆船

政府对造船实行严格管理,需要造船者向地方官府提出申请,得到准许后方可开工。州县衙门在收到造船申请后,要对申请船户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者编制的物料册进行审核,待一切审查完毕,核对无误后,方可买料造船。

另外,船舶造成之后,要向地方政府报告,验量新造船是否符合规定。

船舶检验的主要内容,一是梁头,船户要确保梁头尺寸符合政府规定,同时,梁头尺寸也是政府征收船税的直接依据;二是船身的文字和色彩,即“刊书油饰”,为方便管理,官府对此有严格的规定,如雍正年间有令:“福建船用绿油漆饰红色钩字,浙江船用白油漆饰绿色钩字”等。

最后,若经官府检验,新造船各方面符合规定,就要进行船舶检验的最后一道手续——“验烙给照”。

所谓“验烙”,就是民船经地方官府检验合格后,由地方官府统一编号,烙印于船身;所谓“给照”,就是地方官府向船户发放合法营运资格的证明,一般分为“牌照”和“船照”两种,梁头七尺以上的外洋船,由海关发放“牌照”,七尺以下的内河和近海小船,由辖县发放“船照”。

由此可见,清朝造船船舶检验这道关是重中之重,只有检验证明所建船舶符合规定,才能持照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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