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时刻十五
早期船舶检验局颁布的船舶检验技术标准主要分为规范、规程、规则等,涉及船舶法定检验与入级检验标准的技术文件通常都称为规范。
1992年10月,船舶检验局公布实施首版《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开始建立单独的法定检验技术法规体系。
《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总计24篇145章,其中,第一篇“总则”明确指出,该规则的制定是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关法令条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以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和航行安全,保障海上和港口水域不受污染以及起重设备安全作业。
其后,船舶检验局公布《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的《1994修改通报》,将有关GMDSS的规定列入第十三篇中。该通报自1994年4月15日起施行。
1996年5月,船舶检验局公布施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的《1995修改通报》,对总则(检验和发证)、船体构造、机电设置、机舱自动化、海上拖航、船员舱室设备、散化船和液化船构造设备、消防船和高速船等进行了补充,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
船舶检验法定规范是国家船检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和国际集装箱实施技术监督检验的主要技术法规。船舶检验局在各个时期都根据我国航运、造船业和船检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组织制订相应的法定检验规范,先从制订单项法定规范或暂行检验规定入手,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和修订与补充,逐步分门别类并加以完善。
改革开放后,国际船舶检验业务日益增多,为了符合国际惯例船舶检验局按照国际海事公约及其修正案的要求,将海船单项法定规范整合为一本完整的《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推进了我国法定检验规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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