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时期,航海贸易和内河航运迎来了历史发展高峰,造船业也空前兴旺,带动了船舶检验的极大加强。
宋太祖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在广州、杭州和明州设市舶司,并称“三司”,后地方长官兼任“市舶使”,管理市舶司事务,即“州郡兼领”。
什么是市舶司?市舶司是中国在宋、元及明初在各海港设立的与船舶检验有关的管理机构,始于唐,盛于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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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中期,王安石变法后,海外贸易被视为富国的重要途径。为了适应这一形势发展的需要,增设泉州和密州板桥镇两处市舶司。同时,创立法规,改革官制,以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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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自立国以来,北宋朝廷对市舶的管理缺乏固定法规,导致弊端过多,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政府制订了《市舶条法》。法律颁布后,改由“转运使”兼管市舶司,即“漕臣兼领”。“漕臣兼领”促使市舶司直接听命于朝廷,从而加强了朝廷对市舶的控制;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漕臣兼领”使市舶司开始成为一个常设的专门管理机构。
宋徽宗即位后,专门设“提举官”,管理市舶司事务,即“专置提举”,进一步加强了朝廷对航海贸易的控制。
市舶司在管理进出口贸易的同时,需要对船舶进行丈量和登记,并对船上物品和人员进行清点核查,同时对船舶本身的安全性能进行评估,这其实就是早期的船舶检验。
宋朝管理地方漕运以及船舶检验的机构主要是转运司,设有“都转运使”“转运使”“副使”“判官”等官职。除转运司外,朝廷还设发运司总管漕运事务,转运司侧重于收,而发运司侧重于运。因此,发运司必须组织好船舶,定期检验修整,以保证顺利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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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各路漕粮及时运达京师,朝廷另设催纲司,催促纲船及时启运,不得无故滞留。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催纲司也就承担起了对船舶通航时间的检验管理之责。
船舶抵达京师后,货物装卸以及船舶驱离事项,则由排岸司负责。在此过程中,排岸司会对已经卸纳船货的船舶进行检验,及时修理,以便装货回运。可见,排岸司也是承担船舶检验的重要机构之一。
综上所述,宋朝船舶检验由市舶司、转运司、发运司、催纲司、排岸司等水运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具体业务包括旧船检验与维修、造船原料控制与工艺质量检验、行运船舶日常维护与检修、用船超标检查、船舶入籍以及量船收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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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宋代战船往往兼做运输船,且部分来自民间招募。南宋历代统治者出于军事需要,对战船的检验相当重视,这也从客观上促进了运输船及民船的检验与提升。
中国的船舶检验发展并非一蹴而就,历朝历代相关的制度和改革都对船舶检验产生着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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