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内容介绍
一、受理方式:书面
二、办理期限:
(一)初次检验16个工作日。
(二)营运检验10个工作日。但在境外完成的营运检验为20个工作日。
(三)临时检验8个工作日。但在境外完成的临时检验为20个工作日。
(四)审图20个工作日。
注:上述办理期限不包括检验和技术审查时间。
四、发证机构:中国船级社
五、申请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要登记的远洋渔船;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现有远洋渔业辅助船。
(二)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新船的初次检验
1.远洋渔船检验申报书(我社称“远洋渔船初次检验申请书”);
2.渔船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批准文件;
3.渔船修造合同复印件。
(二)现有船的初次检验
1.远洋渔船检验申报书(我社称“远洋渔船初次检验申请书”);
2.现有船图纸及有关文件,或经审查批准的图纸及批准文件;
3.现有船检验证书及其相关文件;
4.渔船修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
(三)现有船的营运检验
1.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我社称“远洋渔船营运检验服务通知单”);
2.现有船检验证书及其相关文件;
3.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4.渔船修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
(四)现有船临时检验
1.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我社称“远洋渔船营运检验服务通知单”);
2.现有船检验证书及其相关文件;
3.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4.渔船修造合同复印件(需要时);
5.其他相关文件(视具体情况)。
(五)图纸审查
1.图纸审查申报书(详见我社客户服务系统http://csm.ccs.org.cn/);
2.送审图纸的安全技术要求满足技术法规的声明;
3.按规定应送审的图纸及资料。
七、检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远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中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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