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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级社关于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法定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1 17:01 | 生效日期: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远洋渔船检验专题会议精神《远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更好履行远洋渔船法定检验职责服务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远洋渔船检验职责转隶以来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发布本通知。

各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船设计、修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远洋渔船检验专题会议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远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以下简称“2019规则”)要求,更好履行远洋渔船法定检验职责服务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远洋渔船检验职责转隶以来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远洋渔船法定检验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图纸审查和初次检验时不再审查船网工具指标批准文件

根据2019规则”第二篇1.4.4条要求,2019115起,远洋渔业企业申请远洋渔船设计图纸技术审查和法定检验时不必提供“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我社不再对渔船参数按批准书进行一致性核实。若远洋渔业企业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后,发现技术参数与我社批准的图纸不符进而修改图纸的,需重新提交图纸审查申请。

改进远洋渔船图纸审查服务模式

保障远洋渔船设计图纸技术审查的完整性、正确性、一致性、符合性,使图纸技术审查后满足远洋渔船法定检验技术法规的要求,以便我社在渔船设计环节中提前警示渔船安全风险,避免出现重大失误,我社自2019115日起将改进远洋渔船审图服务模式:即远洋渔船审图申请方一次性送审一整套图纸(特殊情况,经审图单位同意,分批数量不得超过3批),我社审图单位全部发回审图意见后,申请方一次性全面、完整落实审图意见,双方确认已无不同意见后,再送最终审批图纸,审图单位将批准图纸,并发送图纸批准函(格式见附件)

、进一步明确远洋渔船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自查和预检要求

2019规则”第二篇1.1.8.1要求,船舶所有人应对渔船进行自查和预检,并根据自查和预检情况如实填写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为推进远洋渔业企业做好自查和预检工作,我社将编制远洋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自查和预检手册制作相关培训视频,供对照使用。远洋渔业企业按照以下要求切实做好自查和预检工作:

(一)各远洋渔业企业应将自查和预检工作纳入到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我社将适时开展远洋渔业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自愿认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促进企业渔船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二)远洋渔船自查和预检工作要结合船舶维护保养和修理进行,远洋渔业企业应在下次检验日期到期前,按照2019规则”的要求,对照自查和预检项目对渔船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如实填写《自查和预检报告安全检查应在我社验船师开展营运检验前完成。

远洋渔业企业检查项目全部完成后,整理好《自查和预检报告及每次项目检查报告船舶维修记录等资料经船长、轮机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验船师开展检验前远洋渔业企业应将检验证书、《自查和预检报告、试验记录、安全设备检测和更新记录等质量证明资料以及船舶检修记录提交给检验单位

(三)对自查和预检项目不合格的,或验船师现场检验后存在检验遗留项目的,远洋渔业企业应尽快解决。检验遗留项目消除后,远洋渔业企业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现场验船师。

)如远洋渔业企业提供的自查和预检报告等资料与船舶实际状况严重不符,我社将按照2019规则”要求对该企业所属任何渔船的年度检验不予采取审查声明书方式进行。

、统一远洋渔船法定检验项目检修要求

2019规则”第二篇4.1.1要求,船舶所有人在船舶修理过程中,应对船舶进行全面的检查,对修理质量负责,并按照规定,对检验项目进行检查、检测、试验,提交相应的检查、检测、试验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各远洋渔业企业在申请远洋渔船营运检验时,应按照法定检验要求加强对船舶的检修,特别注意以下检修要求:

(一)关于安全设备的检修和更换。远洋渔业企业应对所属渔船的救生、消防、无线电等安全设备加强检修,安全设备的检修有效期即将届满,或外观破损、状况不良的气胀式救生筏(含静水压力释放器)和无线电通导等设备,远洋渔业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予以更换或检修。如通过换新安全设备来替代检修的,新的安全设备应经我社产品检验合格

(二)关于安全设备的检修检测机构。各远洋渔业企业对渔船安全设备进行维修检测时应在我社官网上选取认可的单位(名单可从http://suppliernet.ccs.org.cn/上查询)如当地港口尚无经我社认可的检测、维修单位,可使用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成员认可的供方公司,但应要求该公司提供IACS其他成员签发的有效的认可证书、公司检验人员的有效的资质证书等材料供我社审查确认。如以上两种单位均没有,也可使用非IACS成员认可的供方公司远洋渔业企业应提供无法安排有资质的供方公司的客观证据,且要求该公司提供如下文件供现场检验单位审查确认,并在执行监测维修服务前,须报现场检验单位批准:

1公司简介;

2公司在服务领域的从业经历;

3人员名单,包括操作员、技术员、检验员在申请认可服务领域内的培训和工作经历,以及符合有关国家、国际或行业认可标准的资格情况;

4用于供方服务的设备清单

如有关检测机构拟申请我社认可,可按照我社发布的《供方资格认可指南2019》第2部分要求进行认可申请(指南可从www.ccs.org.cn下载)。

如安全设备检修检测机构提供的维修检测报告被我社发现不实或造假的,或其服务质量被渔业企业或其他单位投诉经我社调查属实的,将被暂停或取消其相应的认可服务资质。我社将及时发布暂停或取消资质的机构名单。

(三)关于艉轴检查。按照2019规则”4.2.3.4.3及《海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程》(2003)(以下简称“2003规程”)要求,远洋渔船应在期间检验或换证检验时,检查艉轴套、轴承测量间隙,并至少在《国际渔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限内进行一次抽轴检查。

(四)关于坞修。按照2003规程”要求,坞修可结合期间检验和换证检验进行。远洋渔业企业应及时渔船计划进坞时间通知我社检验单位检验单位将根据进坞时间进行现场检验。如因境外客观条件所限,验船师在境外检验期间不能实际观察到坞修情况的,检验单位同意可采取审查渔船建造企业出具的坞修报告及照片、视频等,以确认坞修情况。

五、明确检验不合格项目处理原则

(一)对安全设备的检修、更换有效期届满未及时检修或更换的,以及不能按照上述要求提供气胀式救生筏和无线电安全通导等安全设备的检修报告或换新证明的,我社验船师将不予签发或签署证书。

(二)如渔船存有未及时解决自查和预检中的不合格项目,或远洋渔业企业未按照要求完成自查和预检工作,或自查和预检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我社判定检验不合格,将不予签发或签署检验证书。

(三)对存有影响签发或签署证书的检验遗留项目等问题时,我社验船师将以书面通知单的形式一次性告知船舶修造企业或远洋渔业企业,请企业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无常驻检验单位的境外检验地点,远洋渔业企业整改完成后应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并附整改现场照片或影像记录等证明材料。境内和有常驻检验单位的境外检验地点,远洋渔业企业整改完成后应联系检验单位确认。经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签发或签署检验证书。对1个月内不能提交检验遗留项目整改落实情况材料的渔船,我社将判定此次检验不合格。

(四)被判定不合格的船舶,我社将定期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六、明确远洋渔船建造企业评估要求

(一)关于在评估有效期内的建造企业。已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7]1号)要求进行过评估的渔船建造企业,在原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分别于201822日和201843日集中公布名单之日起的两年有效期内不需再评估。此后,拟继续建造远洋渔船的企业需要再次申请评估,我社将按照最新有关船舶建造企业评估要求执行。

(二)关于需要评估的建造企业。未在上述两批名单之内的建造企业承接远洋渔船建造业务时需进行评估。本通知印发之后,需要评估的远洋渔船建造企业可就近向我社检验单位申请评估,在新的评估要求出台之前,评估标准依然为《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船舶建造开工管理的通知》中“渔业船舶建造技术条件(试行)”,评估满意后,渔船建造企业可承建相应尺度的远洋渔船。如船舶建造企业已通过我社同等尺度的商船类别的建造企业评估,可接受该评估结果。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相关技术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相关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我,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我国远洋渔船法定检验工作有序开展,不断促进远洋渔高质量发展。

附件:图纸批准函

附件:图纸批准函.docx
中国船级社关于进一步规范远洋渔船法定检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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