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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行船舶法定检验
【1993年】
1993年,国务院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简称“船检条例”)。这是我国水上交通法治建设的重大事件,标志着我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船检条例”规定,船舶检验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中国船级社(CCS)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舶检验局授权,可代行法定检验。
“检验条例”实施后,也替代了1963年获得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章程》。时隔3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实施则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检验局、船级社和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及其设备材料执行安全技术监督与检验的法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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