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说明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10次会议通过了《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围蔽处所建议案》修正案(MSC.581(110)决议)(以下简称“新建议案”),并建议大会废止原建议案(A.1050(27)决议)。2025年12月1日和2日召开的第34届大会同意委员会废止A.1050(27)决议的建议。新建议案进一步完善了围蔽处所进入的安全管理要求,细化了危险识别、风险评估、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为进入围蔽处所提供详细指导。
二、建议案主要修订内容
MSC.581(110)决议对原建议案各章节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1.核心定义修订
新建议案对围蔽处所进行重新定义,并将相邻连接处所细分为连接处所和相邻处所,并引入滞留的危险空气和围蔽处所清单的新概念。
1.1 围蔽处所系指可能含有危险空气或缺少氧气,并具备下列特征之一的处所:
.1 进出开口受限。
.2 通风不足;或。
.3 并非设计成供人员连续使用。
包括但不限于货舱、舱底水处所、压载舱和其他液舱、泵舱、锚链舱和发动机曲柄箱等具有不同特点的处所。
1.2 相连处所系指通过永久性或临时性措施(如门,含手动水密门)与危险空气源处所相连的处所。相连处所应视为含有危险空气,除非经测试证明并非如此,因为连接方式可能导致“滞留的危险空气”。
1.3 相邻处所系指与危险空气源舱室共用边界且无临时或固定开口的处所,仅在屏障失效时可能存在危险空气,需针对该失效风险采取预防措施。
1.4 滞留的危险空气系指可能滞留在相连处所内的危险空气,其方式导致该处所的空气填充和/或排空的速度与源处所不同。尽管该处所被认为具有相同的空气,但应独立于源处所进行处理,并应假定其含有危险空气,除非经测试证明并非如此。例如,即使源处所内的货物已卸载完毕,仍可能存在滞留的空气。
1.5 围蔽处所清单系指针对特定船舶的清单,其中列出船上所有围蔽处所,以及其相连处所和相邻处所,其危险,相关的缓解措施(如适用),和处所内空气根据所载货物的性质或处所内物质可能产生变化的方式,并构成围蔽处所安全管理的一部分。
2.对进入围蔽处所的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修订
新建议案从围蔽处所清单、货物相关危险信息提供、人员培训和演习、岸基支持等方面对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修订。
2.1 公司应与船舶共同编制或更新围蔽处所清单,该清单应按单船编制,以识别围蔽处所、此类处所的危险、在处所可能出现的不同条件下对风险的评估以及在进入前必须采取的风险缓解措施。围蔽处所清单应包含:
.1 处所的物理布局以及出入口,包括任何相连处所的出入口(如有)。
.2 处所内的物理危害,例如垂直梯子、未设防护的开口、照明不良、潮湿或易滑条件、过热。
.3 与相邻处所的连接。
.4 处所内的具体危险,例如压载水处理方法对压载舱内空气的影响。
.5 如有使用,与辅助确定围蔽处所状况的附加技术相关的信息。
.6 有关固定和便携式通风系统的相关信息,包括设备及其存放位置。
.7 采用强制通风或自然通风实现安全进入所需换气的预计时间。
.8 照明及临时照明的手段,包括在适当情况下本质安全型照明。
.9 空气测试方法。
.10 任何有助于风险评估过程的相关信息。
.11 锁闭以及“可安全进入”/“不可安全进入”的标识布置;和。
.12 用于在处所内进行紧急救援所需的设备。
2.2 公司应确保所有与货物危险相关的信息应提供给可能暴露于这些危险中的船员及登船作业人员包括SOLAS第 VI/2 条、IMSBC规则、IMDG规则、IBC规则、IGC规则安全、托运人声明、SDS安全数据单等适用的信息。
2.3 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培训实施计划,确保维护、校准和使用空气检测设备的船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并予以记录,应列出适任的船员名单。另外还明确了适任人员、责任人员和值班人员应进行的培训和应具备的能力。
2.4 公司应识别并提供必要的设备,如通风设备、空气检测设备、呼吸装置和人员回收装置,以便安全进入围蔽处所并从围蔽处所开展救助,并且所有必要设备应始终在船上处于可操作状态。船员应接受便于从围蔽处所开展救助所必需的设备的使用培训,并保存此培训记录。
2.5公司应确保船上按照SOLAS第III/19.3.6条的要求进行围蔽处所救助演习,并应至少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1 检查并使用进入所需的个人保护设备。
.2 检查并使用通信设备和程序。
.3 检查并使用测量围蔽处所内空气的仪器。
.4 检查并使用救助设备和程序;和。
.5 急救和复苏技术的指导。
2.6 公司应制定衡准以管理同时作业(SIMOPS)期间所涉及的额外风险,其中一项作业包括进入围蔽处所。公司应确保禁止单人进入围蔽处所。
3.对风险评估和授权进入要求修订
3.1 应进行风险评估识别船上所有围蔽处所并记录在围蔽处所清单,该围蔽处所清单在船上和岸上留存。风险评估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更新,以确保其持续有效,特别考虑货物装载以及运输对处所空气的不利影响,以及当处所内物质发生变化时,也应重新进行评估。公司应考虑使用适当的技术协助识别危险和减轻危险。
3.2 围蔽处所清单和风险评估应作为制定围蔽处所应急响应计划的基础,并在新建议案附录一给出围蔽处所应急响应计划示例。建议每次演习后都对围蔽处所应急响应计划进行审查,以评估其有效性,并在必要时进行改进。
3.3 风险评估时应确定是否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或可燃性空气,包括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以及其他有毒或窒息性气体。
3.4 船上人员(船员和岸基人员)和岸上管理船舶的人员应充分了解可能存在的危险的性质。
3.5 如果评估表明对健康或生命构成微小的危险或在处所工作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危险时,应适当采取第5至8节和第10节中所述的预防措施。新建议案增加考虑第10节的相关措施,即与特定类型船舶或货物有关的危险的预防措施。
3.6 围蔽处所进入许可的有效时间应基于风险评估予以规定,不得超过8小时。当进入围蔽处所的作业涉及能量隔离、电气隔离、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高风险活动时,除进入许可外,还需办理相应附加许可。
3.7 应向岸上人员提供有关船上围蔽处所可能存在的危险的信息。
4.一般预防措施修订
4.1 对于岸上人员定期进入货物处所装卸货物的船舶,应谨慎管理进入围蔽处所的通道。建议在船舷梯口或其他登船点放置一份船舶处所的基本示意图,清楚标明哪些处所可以安全进入,哪些处所不安全不可进入。该图应概述船舶和岸上人员在允许进入围蔽处所之前应遵守的围蔽处所进入程序。建议使用简单的“可安全进入”和“不安全不可进入”标识。
4.2 新建议案6.5段更新了进入围蔽处所的10项安全措施,明确气体检测仪器需经过认可和校准。如果检测表明氧气浓度低于20.9%,或表明即使低浓度的可燃性或有毒气体的存在,则该处所应被视为空气已知或疑似不安全的处所,应采取第9节所述的附加预防措施。对进入进行授权的责任人员应确定是否需要个人气体探测仪、值班人员和在入口处放置救助设备。个人气体探测仪应适当校准并能监控氧气、一氧化碳和风险评估中识别的任何其他气体浓度。
4.3 建议案6.7段明确了被指派为值班人员或救护队员参加的培训应至少包括12项内容。
4.4 应尽可能在白天或船舶正常工作时间进入围蔽处所,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有备用人员随时可用。
5.空气检测要求修订
5.1 新修正案7.1段要求,气体检测设备应适合船舶已载运及正在载运的货物,应考虑托运人申报单、安全数据单(SDS)、IMDG规则、IMSBC规则、IBC规则和IGC规则所提供的信息。气体检测设备,包括二氧化碳检测装置,应能在缺
氧环境中正常工作。
5.2 新修正案7.3段明确了气体探测设备数量要求,所有船舶应按SOLAS第XI-1/7 条的要求至少配备两套气体探测设备,任何可能装载能产生有害蒸气的货物且需要定期进入货物处所进行清洁或检查的船舶,除符合SOLAS第XI-1/7条的要求外,还应额外配备两套气体探测设备用于评估人员进入处所的风险。
5.3 新修正案7.4段更新了空气检测气体浓度阈值标准,并给出了二氧化碳浓度阈值标准,如下:
.1 氧气容积百分比为20.9%。
.2 二氧化碳浓度已检测,容积百分比低于0.5%(5,000ppm)。
.3 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不超过可燃(LEL)下限的l%。
.4 不超过任何有毒蒸气和气体职业接触限值(OEL)的50%。
6.进入一已知或怀疑空气不安全的处所的附加预防措施修订
6.1 新修正案9.2段要求,进入已知或怀疑内部空气不安全的围蔽处所内开展计划的工作活动时,应始终穿戴具有适当设计和结构的正压型呼吸装置,并且只有经过该装置使用培训的人员才被允许进入该处所。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不适合用于进入围蔽处所。
6.2 新修正案9.3段要求进入可能含有疑似空气危险的围蔽处所人员应配备经校准和测试的、适合经评估处所内可能有的气体的个人气体探测仪。
7.与特定类型船舶或货物有关的危险的相关修订
7.1 对于固体散货,应特别注意封闭式货舱通道围阱,例如围蔽式澳大利亚梯。在围蔽式澳大利亚梯通道完全通风、检测并确认安全之前,不应被使用。当装载可能产生危险空气的货物时,从开始装载直至卸货完毕经检测确认该处所安全可进入之前,应使用专用且独特的锁定装置将舱门/舱口锁定,该装置应与所有其他此类装置有明显区别。另外,使用货舱垂直梯应确认:
.1 舱内空气已检测过,确认安全。
.2 佩戴个人气体检测仪。
.3 佩戴安全护具;和。
.4 已制定应急响应计划。
7.2 新修正案第10.4至10.6段新增了与钢相关的危险、与二氧化碳相关的特定危险和关于可接受和不可接受的气体浓度资料。
8.新增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
新修正案新增第11节,为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提供指导。
8.1 在围蔽处所发生紧急情况时,船员应遵循船舶特定的围蔽处所应急响应计划。在紧急情况下,船员或任何岸上人员应永不独自进入围蔽处所进行救援,而应始终遵循商定的救援计划。
8.2 船舶必须具备一份易于理解、定期演练、经验证有效且严格遵循的围蔽处所应急响应计划。应急响应计划应成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8.3 应为船员提供在围蔽处所事故中使用的设备,包括:
.1 进入前用于测试和验证围蔽处所空气状况、确定对生命构成的危害以及所需采取的缓解措施的设备。
.2 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设备,如自给式呼吸器(SCBA)、救生索、护具等;和。
.3 用于协助安全营救伤员的设备,例如救援吊车、担架和复苏设备。
三、行动建议
考虑到新建议案对进入船上围蔽处所的要求进行了全面修订,我们建议船东、管理公司、船员以及登船作业人员等相关方重视并落实新修正案的相关要求:
1.公司应按照新修正案的要求建立或完善体系文件,建立围蔽处所清单和应急响应计划,更新危险识别、风险评估、授权进入、预防措施、气体检测以及培训和演习等方面内容。
2.公司应保障岸基支持,为船上提供围蔽处所进入所需的所有设备和仪器,特别是满足新修正案要求的气体检测设备和个人气体探测仪器。并确保向船上提供一切关于围蔽处所进入相关的信息,以及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公司应加强船员培训,确保所有船员,特别是适任人员、责任人员、值班人员和具有封闭处所进入或救助职责的船员参加必要的培训,以取得相应的能力胜任对应的职责。
4.船员应严格落实体系文件关于围蔽处所进入的相关要求,特别是要掌握根据新修正案修订的相关要求,并在操作中予以落实。
5.船上应加强封闭处所救助和急救演习,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6.登船作业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船上关于围蔽处所进入的相关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同步废除CCA发布的2012年技术通告第11号总第11号“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转发国际海事组织(IMO) A.1050(27)决议”。
附件:
1.《经修订的进入船上围蔽处所建议案》(MSC.58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