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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船舶系统和设备分委会第12次会议(SSE12)要点快报

发布时间:2026-03-17 14:03


2026年3月9日至13日,国际海事组织(IMO)船舶系统和设备分委会(SSE)第12次会议在英国伦敦召开。

 

会议重点讨论了救生艇筏通风新要求、新船配备自扶正救生筏、集装箱船货物区域消防要求、载运新能源车辆消防安全、修订SOLAS第II-2/9条控火要求、更新2010年《国际耐火试验程序应用规则》(FTP规则)、制定安全监管框架以支持船舶使用新技术和替代燃料减少温室气体(GHG)排放、修订《经修订的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维护和检查指南》(MSC.1/Circ.1318/Rev.1)等。

 

会议概要情况如下:

 

一、救生艇筏实施通风新要求

 

海安会MSC 106批准了关于全封闭救生艇通风新要求的《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对《经修订的救生设备试验建议案MSC.81(70)决议)的修订,上次会议确定了制定部分封闭救生艇通风新要求的必要性。

 

会议讨论了通信组提交的部分封闭救生艇通风新要求修订草案和原型试验要求修订草案,重点对自然通风情况下“通风开孔面积取至少4%艇底面积”的合理性展开讨论,同意采用“通风开孔面积为0.015㎡/人x额定人数”(其中0.015仅为参考,待验证),并邀请感兴趣的成员国和组织向SSE 13提交提案,对开孔面积的取值以及开孔布置进行验证。

 

会后救生通信组,将根据LSA规则和MSC.81(70)决议的修订草案,开展《经修订的标准化救生设备评估与试验报告表(救生艇筏)》(MSC.1/Circ.1630/Rev.3)的协调修订。

 

二、新船配备自扶正或带顶篷两面可用救生筏

 

现行SOLAS公约仅要求客滚船配备自扶正或带顶篷两面可用救生筏。为提升救生筏救助效能、保障海上落水人员安全,MSC 99会议设立新产出,开展SOLAS公约和LSA规则的修订,推动所有客船和货船强制配备自扶正或带顶篷两面可用救生筏。

 

基于前期成果,本次会议已初步完成SOLAS公约第III章及气胀式自扶正或带顶篷两面可用救生筏的LSA规则修正草案。救生筏新要求将适用于所有新建客船和货船上额定人数超过12人的救生筏;现有船舶(除了客滚船)更换救生筏时,可不需满足新要求。预计修正案将为客船和货船分别设置合理过渡期,便于行业做好产能与配套准备。

 

会后救生通信组,将继续补充制定刚性自扶正或带顶篷两面可用救生筏的LSA规则修正案,并同步完成SOLAS第III章的协调修订。此外,分委会同意新建高速船也应配备自扶正或带顶篷两面可用刚性救生筏。待MSC 111会议同意本产出扩展至高速船后,通信组将讨论制定2000 HSC规则修正草案。

 

三、修订SOLAS第II-2章和FSS规则关于集装箱船货舱和货物甲板探火和控火要求

 

为应对频发的集装箱船火灾事故,MSC 103设立该产出。经SSE 8会议至SSE 11会议及通信组在研究报告和提案基础上的持续推进,制定了针对集装箱船舶的消防措施新要求草案。

 

本次会议以消防通信组完成的SOLAS修订草案及水雾枪新指南草案为基础,同意了增加便携式红外热成像仪、自动穿刺水雾枪的SOLAS第II-2/7.11条和10.7.3条修订草案,完成了新的“拟在露天甲板上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的水雾枪设计、性能、测试和认可指南”草案。这些新要求拟适用于2032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集装箱船舶。

 

会后消防通信组,将在上次通信组形成的成果基础上,结合相关提案建议,继续审议其余消防措施新要求,如露天甲板固定水炮配备、固定和移动水炮性能、消防栓分水器、额外消防员装备配备、视频监控和探测技术等。

 

四、载运新能源车辆船舶的消防新要求

 

MSC 105认识到新能源车辆海运需求旺盛、锂电池火灾难以扑灭且后果严重,设立该产出。SSE 10启动该工作。

 

本次会议初步审议了有关提案,由于提案数量多,时间关系,未开展详细的技术讨论。消防工作组更新了该议题的行动计划:将相关提案列入对应的行动步骤中;调整时间框架,根据预计2032年生效的目标,将议题完成时间修改为2029年。

 

会上讨论了新消防措施的适用船型,结论是新措施的公约修订案应与《SOLAS第II-2章和第V章修正案》(MSC.550(108)决议)相协调,同时考虑滚装货船和滚装客船,并加以区分;三种船型的优先顺序为:车辆运输船、其他滚装货船、滚装客船。

 

会间消防通信组,将基于相关提案,制定“载运新能源车辆的PCTC船舶的消防安全措施临时导则”作为第一优先项;继续制定“基于视频的监控和探测系统临时导则”;基于相关提案起草SOLAS修订草案。

 

五、审议和更新SOLAS第II-2/9条有关控火要求,以纳入现有指南和澄清性要求

 

MSC 105设立新产出,修订SOLAS第II-2/9条,以纳入现有指南和统一解释,澄清要求。

 

会上消防工作组基于SSE 11会后通信组形成的修订草案,继续审议确定了待定项,完成了现有通函指南和统一解释纳入公约的修订草案,包括SOLAS第II-2/9条正文部分、相邻处所限界面防火分隔表,以及SOLAS第II-2/3条定义的协调修订。

 

会后通信组,将制定上述修订的实施条款,定稿MSC决议;协调修订有关指南,如《SOLAS公约第II-2章、FSS规则和FTP规则的统一解释》(MSC.1/Circ.1120)、《SOLAS公约第II-2章和FTP规则的统一解释》(MSC.1/Circ.1203)。该议题完成时间延长到2028年。

 

六、制定安全监管框架以支持船舶使用新技术和替代燃料减少温室气体GHG排放

 

为应对航运业减少温室气体(GHG)排放的战略要求,越来越多船舶采用新技术和替代燃料,MSC 110批准了关于解决替代燃料和新技术相关现有障碍与差距的新产出。指示各分委会制定工作计划,构建安全监管框架。SSE 12即启动工作,优先考虑制定新的临时导则,解决包括锂离子电池、超级电容器储能技术、可更换集装箱式电池动力船舶的消防安全问题。

 

会议制定了分委会职责范围内,支持GHG减排的新技术和替代燃料安全监管框架的工作计划。针对电池储能系统(BESS)动力船舶安全临时导则,同意将锂离子电池、超级电容器储能、可更换集装箱式电池动力船舶的消防安全,放在同一个临时导则中考虑。

 

会议回顾了MSC 110对于SSE和SDC分委会间移交工作的指示,以及SDC 12工作计划已包括锂离子电池、可更换牵引蓄电池的GHG安全框架,因此,同意将相关工作移交至SDC分委会的工作计划中,并邀请MSC 111会上工作组批准该移交事宜。

 

会后通信组,在获得MSC 111批准后,将起草技术中立和基于目标的BESS动力船舶安全临时导则,并对各种类型电池的术语起草清晰定义。向SDC 13会议提交报告。

 

七、修订2010 FTP规则以考虑新型防火系统和材料

 

MSC 103设立新产出,旨在将新的防火系统和材料纳入2010年FTP规则,并更新引用的ISO标准。SSE 11及会后通信组审议相关提案,并起草了关于“H”级防火材料试验要求和纳入塑料管道等。

 

会议同意了在FTP规则附件1第6部分新增塑料管道防火试验要求;时间关系,未完成对“H”级防火材料试验要求的修订草案的全部审议。

 

该议题将在会后消防通信组继续推进,审议“H”级防火材料试验要求修订草案;起草水平“A”级舱口盖试验要求;考虑多用途贯穿件要求。议题完成时间延长到2028年。

 

八、修订《经修订的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维护和检查指南》二氧化碳钢瓶试验和检验要求

 

MSC 107设立新产出,修订《经修订的固定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维护和检查指南》(MSC.1/Circ.1318/Rev.1),以澄清二氧化碳钢瓶的试验和检验条款,指示SSE分委会用一次会议完成。

 

会议基于两次会议提案建议,完成了该指南的修订草案,明确所有二氧化碳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水压试验及检验日期;新增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重要部件修理、更换后的试验检验要求;年度检中,新增橡胶软管、控制阀标签检查;最低维护保养中,增加封闭管段的压力释放阀的压力试验等。

 

该通函修订草案拟提交MSC 112批准并发布为MSC.1/Circ.1318/Rev.2,批准后12个月开始实施。

 

九、全面审议《救生艇和救助艇、降放装置和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测试、检修和维护的要求》

 

MSC 107为应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挑战,设立该新产出。SSE 11制定了《救生艇和救助艇、降放装置和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测试、检修和维护的要求》(MSC.402(96)决议)相关问题清单和优先级,并原则上同意了“制造商”、“类别”、“型号”和“系列”的定义。

 

本次会议同意修订《救生艇和救助艇、降放装置和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测试、检修和维护的要求》(MSC.402(96)决议),以包含对上述四个定义的引用;同意待包含相关定义的ISO《救生艇和救援船维护服务人员的培训要求》(ISO 23678:2022)更新后,考虑将其作为脚注纳入《救生艇和救助艇、降放装置和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测试、检修和维护的要求》。

 

会后救生通信组,将确定相关的问题清单,并基于此,确定决议中需要修订的具体条款,进而审议处理这些事项的修订草案。

 

十、禁止船上灭火系统中使用含氟物质(除全氟辛烷磺酸外)的泡沫灭火剂

 

MSC 107通过了SOLAS公约和HSC规则修正案,禁止船上使用含有全氟辛烷磺酸(PFOS)的消防泡沫灭火剂;继续讨论是否禁止除PFOS外的其他含氟物质。

 

会议审议了欧盟提案建议:通过5年(新造船)/10年(现有船)过渡期,全面禁止至少含有一个全氟甲基/亚甲基碳原子的氟化物(PFAS)泡沫灭火剂在船上的使用。但未达成共识。

 

会后通信组,将基于SSE 9、SSE 10和SSE 12相关提案及《斯德哥尔摩公约》秘书处提供的信息,审议船上灭火剂中含氟物质的禁用范围,再考虑分阶段实施策略。该议题完成时间延长到2027年。

 

十一、其他

 

会议完成了对《经修订的标准化救生设备评估与试验报告表》系列通函MSC.1/Circ.1628/Rev.4(个人救生设备)、MSC.1/Circ.1629(可视符号)、MSC.1/Circ.1630/Rev.3(救生艇筏)、MSC.1/Circ.1633(其它救生设备)试验表格中温度循环试验的记录数据的小修订草案,拟提交MSC 112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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