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根据化学品船科研项目成果、各有关单位意见反馈和IMO/IACS相关决议文件转化要求,我社制定了《散装运输危险液体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22修改通报。
本次规范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第2篇第A2章:根据《钢规》第1篇第2章附录1“海船附加标志一览表”进行协调性修订。
第2篇第A3章:对部分图纸名称、送审要求进行修改。
第2篇第A4章:全面整合修订液货舱周界的板厚、扶强材和主要构件以及槽形舱壁、平面舱壁、双层板舱壁尺寸要求,与深舱公式一致;明确参数Pv为最大压力/真空释放阀设定值(表压)。
第2篇附录:根据《钢规》第9篇进行的条文号协调性修改。
第3篇前言:增加IBC规则修正案决议号MSC.460(101)和MEPC.318(74)决议。
第3篇第1章:依据MSC.460(101)和MEPC.318(74)决议进行了修订。
第3篇第7章:修改明确独立液货舱载运加热或冷却货物时的测温点布置要求。
第3篇第15章:新增散装液体硫化氢(H2S)的探测设备要求;明确载运需氧型抑制剂货品时对惰气系统的要求;明确对不锈钢抛光时使用的凿子、砂纸等材料应不含铁质。
第3篇第16章:对载运持久性漂浮物货物的船舶,给出了与MRAPOL附则II中13.7.1.4呼应的预洗要求。
第3篇第17章:对最低要求一览表进行整章替换,同时纳入经修订的丙烯酸甲酯和甲基丙烯酸甲酯载运要求。
第3篇第18章:对不适用IBC规则的货品名单进行整章替换。
第3篇第19章:对散装运输货物索引进行整章替换。
第3篇第21章:对根据IBC规则确定运输规定的标准进行整章替换。
《散装运输危险液体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22修改通报将于2022年7月1日生效。生效后替代《散装运输危险液体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20年第1次变更通告(2020年6月版,第1次)。
附件为该规范的参考内容,最终版本以我社正式出版物为准。
Copyright © 2026 CCS .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2032711号-1 京公安网备11010102006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