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于CCS《材料与焊接规范》中所述的船体结构用铸钢件以及机械结构用铸钢件的工厂认可及产品检验。
2、对于使用中频炉进行熔炼的铸钢件制造厂, CCS一般不认可其生产船体结构用铸钢件(艏柱、艉柱、挂舵臂、尾轴架等),如具备炉外精炼条件的工厂需经CCS特别同意,方可接受其认可申请。
3、对于曲轴铸钢件,螺旋桨铸钢件,锅炉、受压容器与管系用铸钢件、低温铁素体铸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铸钢件等其它铸钢产品可参考本章要求,并经CCS批准增加相关性能试验进行工厂认可和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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