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指南规定适用于海船及海上设施(以下简称船舶)低压交流系统中安装使用的发电机保护装置、自动电站装置的认可及检验。
2、 基于CCS规范及所接受标准中关于计算机系统定义的广泛性,上述装置所涉及的产品虽复杂程度各不相同,但除个别产品外,均可归类为计算机系统。对于非计算机系统的产品,可参照执行。
3、这些设备按照《钢规》第7篇第2章附录第1.4条关于系统分类的规定,应为类别III设备,即这些系统的故障即刻会对人员的安全、船舶的安全以及环境产生危害。
4、本指南所述装置,不包括独立于装置的,外部安装的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等检测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