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指南适用于在船舶和海上设施上安装使用的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的型式认可和单件/单批检验。
2、 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包括:
2.1 IMO《197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0年修正案第5章第 18 条和第 20 条要求的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及
2.2 IMO 《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2004 年修正案[MSC170(79)]要求的船载简易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
2.3 有关 S-VDR 的要求可参照下文6.6条的VDR/S-VDR 的要求对照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