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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

发布时间:2015-10-20 00:10


1、本检验指南适用于SOLAS公约II-2/10.5.6条所要求的固定式局部使用灭火系统。
2、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适用于5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20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且容积超过500m3的A类机器处所。
3、 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装置用来保护下列区域,而无需关闭发动机、撤离人员或封闭这些处所:
(1) 船舶主推进和发电所用的内燃机上有失火危险的部分;
(2) 锅炉前部;
(3) 焚烧炉有失火危险的部分;
(4) 加热的燃油分油机;
(5) 燃油型惰性气体发生器;和
(6) 油加热器。

下载链接:
F02FIXED WATER-BASED LOCAL APPLICATION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pdf
下载链接:
F02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3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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