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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报警(显示)系统

发布时间:2015-10-20 00:10
1、本指南规定适用于《钢规》第7篇规定的,在海船及海上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安装使用的监测报警(显示)系统的认可及检验。
2、基于我社规范及所接受标准中关于计算机系统定义的广泛性,上述装置所涉及的产品虽复杂程度各不相同,但除个别产品外,均可归类为计算机系统。
3、这些设备按照《钢规》第7篇第2章附录第1.4条关于系统分类的规定,应为类别II设备,即这些系统的故障最终会对人员的安全、船舶的安全以及环境产生危害。

下载链接:
E13 Monitoring and Alarm (Display) System.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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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3监测报警(显示)系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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