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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入级规则》2015修改通报主要根据用户的反馈意见,协调《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及其修改通报、《国内海船入级规则》及其修改通报的内容进行修改。同时修改完善了境外内河水域船舶入级的相关要求。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修订完善了境外内河水域船舶入级符号及其附加标志授予的相关要求;
2. 与《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协调,梳理船型附加标志及其说明
3. 将 “闪点≤60℃;闪点>60℃” 从“货物特性附加标志”中删除,调整到“船舶类型附加标志”的相关船型如油船、石油沥青船等的船型说明中;
4. 将“货物温度≤×××℃”从“货物特性附加标志”中删除,调整到相关船型如石油沥青船的船型说明中;
5. 将 “重力式独立液货舱(1G)”、“重力式整体液货舱(2G)”、“压力式液货舱(P)”等附加标志从“特殊性能附加标志”中删除,调整到“船舶类型附加标志”的化学品液货船船型附加标志说明中。
6. 将 “A型独立液货舱”、“B型独立液货舱”、“C型独立液货舱”、“整体液货舱”、“薄膜液货舱”、“半薄膜液货舱”、“内部绝热液货舱”、“独立液货舱”等附加标志从“特殊性能附加标志”中删除,调整到相关船型如液化气体船、石油沥青船等的船型说明中。
7. 删除 “特别定期检验”附加标志及其相关检验要求。
8. 与《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协调,调整附加标志的排列顺序,附加标志按照船舶类型、航区限制、货物特性、特殊性能、机舱自动化、特殊设备、特殊检验、绿色船舶、货物冷藏的顺序排列
9. 删除安全管理体系(NSM)附加标志从入级规则中。
10. 与法规协调,调整部分船舶的检验间隔期。
11. 文字修订。
生效日期:2015年7月1日
附件为该规则的参考内容,最终版本以我社正式出版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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