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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约》将于6月26日生效,中国船级社为您划重点~

发布时间:2025-04-27 10:04
《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简称“香港公约”) 将于2025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简称香港公约”) 将于2025626日正式生效,中国船级社发布615号技术通告通报有关情况。结合目前船公司的反馈,现将《香港公约》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中国船级社提供如下服务:

 

按照船旗主管机关的法定检验授权和规定,中国船级社可以开展有害物质清单(IHM)审批、签发满足公约/欧盟法规要求的《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或《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签发满足公约/欧盟法规要求的《国际适合拆船证书》或《适合拆船符合证明》。同时对符合香港公约及欧盟《船舶拆解法规》有害物质控制要求的船舶,可按照中国船级社发布的《绿色生态船舶规范》授予GPR 系列附加标志。 

 

为协助船公司、船厂、供应商等相关方正确理解和实施香港公约和欧盟法规的相关要求,中国船级社发布《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链接如下: https://www.ccs.org.cn/ccswz/specialDetail?id=202408280498737320

 

为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服务,中国船级社还开发了能满足香港公约和IHM导则要求的网络版软件——“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和管理系统(GREEN CHAIN)”,并提供在线服务。

 

链接如下: 

http://greenchain.ccs.org.cn/languageSys.do?request_locale=en_US 

 

 

香港公约适用船舶

 

按照香港公约第3条,公约适用于: 

 

悬挂缔约国国旗的船舶或在其管辖下营运的船舶。 

在缔约国管辖范围内作业的拆船厂。 

 

公约不适用于:

 

小于500GT的船舶或仅在船旗国管辖范围内水域营运的船舶。 

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舶,或一缔约国所拥有或营运的、并暂时只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其他船舶。

 

虽有上述适用范围,但应注意公约第8条要求,凡适用于香港公约的船舶(无论其船旗国是否接受公约),在缔约国的任何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均会受到该缔约国港口国检察官员的检查。

 

在香港公约里船舶系指在海洋环境中营运或营运过的任何类型的船舶,包括潜水船、浮动艇筏、浮式平台、自升式平台、浮式储存装置(FSU)和浮式生产储存和卸货装置(FPSO),包括已被拆除了船上设备的船舶或被拖曳的船舶。

 

香港公约要求的文件和证书

 

船舶应持有一份经验证符合IMO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导则的有害物质清单(IHM),清单应包括三个部分: 

I部分:船舶结构或设备包含的物质 

II部分:操作产生的废料(船舶拆解前编制) 

III部分:物料(船舶拆解前编制) 

 

船舶应持有IHM的期限如下



 

《船舶拆解法规》(EU-SRR)No.1257/2013 

 

欧盟《船舶拆解法规》于20131210日公布,于20131230日正式生效, 旨在推动香港公约尽早实施,其要求的核心内容与香港公约基本一致。 

 

20181231日起,所有悬挂欧盟成员国旗的新船必须持有满足法规要求的有害物质证书、有害物质清单;自20201231日起,悬挂欧盟成员国旗的现有船,以及所有停靠欧盟成员国港口或锚地的非欧盟旗的船舶,均应持有符合该法规相关要求的证书/符合证明、有害物质清单。 

 

 

港口当局和船旗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

 

随着香港公约生效期临近,各港口国和船旗主管机关陆续发布了相关要求,需要特别关注的主要有:

 

1、港口当局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12105日在其第64届会议上通过了MEPC.223(64)决议《2012年根据香港公约船舶检查指南》,并提请各国政府在香港公约生效后应用该指南,指南对按香港公约进行港口国控制检查提供了基本指导。 

 

20245月,巴黎备忘录(Paris MOU)组织在其57次委员会会议上已明确从202571日起将加强对香港公约履约的检查。 

 

2、船旗主管机关 

 

伯利兹

 

伯利兹主管机关要求对计划停靠香港公约缔约国港口的伯利兹旗船舶,在船舶到达前应持有《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具体要求见附件1MMN-20-004R1

 

截至20253月底,以下24个国家接受了香港公约:

 

Bangladesh,Belgium,Congo,Croatia,Denmark,Estonia,France,Germany,Ghana,India,Japan,Liberia,Luxembourg,Malta,Marshall Islands.

Netherlands, Norway,Panama,Pakistan,Portugal,

Sao Tome and Principe,Serbia,Spain,and Turkey.

 

利比里亚: 

 

利比里亚主管机关要求悬挂利比里亚旗船舶应在2025626日之前持有《国际有害物质清单证书》。从202441日起,仅授权被认可组织(RO)进行新造船的初次检验,并签发有效期为5个月的临时有害物质清单证书。具体要求见附件2POL-016 

 

巴拿马: 

 

巴拿马主管机关仅授权被认可组织(RO)签发有效期为5个月的临时有害物质清单符合证明,长期证明由主管机关签发。具体要求见附件3MMC-386 

 

其他船旗主管机关授权情况和具体要求,请参见中国船级社官网客户服务中心-技术服务-检验技术支持系统-法定检验指南II 

 

船公司的注意事项 

 

1、香港公约的生效实施越来越得到港口国检查备忘录组织和各国的关注,香港公约要求禁止和/或限制船舶上安装或使用公约附录1所列的有害物质,此要求也适用于在缔约国港口、船厂、修船厂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港口国和缔约国主管机关势必会加大对公约实施的检查,船公司应给予足够关注。 

 

2、部分船旗主管机关对船舶实施《香港公约》持证有特殊要求,比如利比里亚、伯利兹,船公司应尽快按照要求办理证书。船旗主管机关发布的新要求,中国船级社也将及时在官网客户服务中心的法定检验指南II中通知各船公司。 

 

3、由于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和验证需要较长的时间,对于未持有经验证的有害物质清单的船舶,建议船公司尽早启动有害物质清单的编制,尤其对于有计划拆解的船舶,以避免对船舶运营、买卖产生影响。具体的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和检验要求,可参考中国船级社发布的《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 

 

4、对已持有经验证的有害物质清单的船舶,在船舶全生命周期内,船公司应指定负责人员对有害物质清单第I部分予以维护和更新。具体的维护操作,可参见中国船级社《船舶有害物质清单编制及检验指南》第4.2条。 

 

附件: 

1.BELIZE(MMN-20-004R1) 

2.LIBERIA(POL-016) 

3.PANAMA(MMC-386)

注:如需转载,请注明信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