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10届会议召开。会议由来自美国的Mayte Medina女士担任主席。议程包括:强制性文件修正案、MASS规则、GHG安全、网络安全、工作计划等,并审议相关分委会事项。相关情况概要如下:
一、审议强制性文件修正案
本届会议审议通过了《1974年SOLAS公约》、1994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等修正案,还审议了IMO强制性文件应用条款等事项。
(一)修订SOLAS II-1章和IGF规则
本届会议批准了《1974年SOLAS公约II-1章》修正草案。SOLAS II-1章新增了第2.34条“气体燃料”定义为“气体燃料系指任何用作燃料的流体,其在温度为37.8℃时绝对蒸气压力超过0.28MPa,或在气温20度以及101.3kPa的标准压力之下完全为气态”。将II-1/56和II-1/57条所有的术语“低闪点燃料”代替为“气体燃料或低闪点燃料”,将II-1/56.4.2中的“其他低闪点气体燃料”代替为“其他气体燃料”。
会议采纳了中国船级社的提案建议,将“低闪点燃料”的定义修改为仅指低闪点的液体燃料,将II-1/55条“替代布置与设计”中的所有“低闪点燃料”代替为“气体燃料或低闪点燃料”,还连带修改了IGF规则的定义,同时批准了CCS提案给出的IGF规则修正草案,形成了SOLAS II-1章修正草案和IGF规则修正草案,提交下届会议通过。
中国船级社提交的另一份提案也获采纳。该提案针对SOLAS公约、IGF规则之外的大会、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之下的所有涉及术语“低闪点燃料”和“气体燃料”的37份IMO文书或修正案进行了大范围梳理,识别出需要协调修订的19份文书或修正案,并给出了详尽的修订建议。委员会指示秘书处基于该提案进一步识别需要修订的其他IMO文书,向下届会议提出建议。
(二)《1974年SOLAS公约第II-2章和第V章修正案》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1. 修订SOLAS II-2/11条
修订《1974年SOLAS公约》第II-2章第11条“结构完整性”第2款和第4.1款。
现有的第2款要求船体、上层建筑、结构舱壁、甲板以及甲板室材料的适用曝火时间,无论客船还是货船,均指向适用于客船的表格9.1-9.4,修改为客船和货船分别指向表格9.1-9.4和表格9.5-9.8。
现有的第4.1款A类机器处所的顶盖和舱棚,隔热要求无论客船还是货船均指向适用于货船的表格9.5和9.7,修改为客船指向表格9.1和9.3,货船指向表格9.5和9.7。
2.修订SOLAS V/23条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技术要求和SOLAS安全证书中引航员装置的相关条目修订如下:
(1)规定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适用范围、等效、批准和检查等方面的要求。要求2028年1月1日或之后安装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应根据本届会议通过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性能标准》进行设计、制造、构造、系固和安装。
(2)2028年1月1日之前安装在SOLAS第I章适用的船舶的装置应不迟于2029年1月1日或之后的第一次检验[1]符合新要求。2028年1月1日之前安装在SOLAS第I章不适用的船舶的装置应不迟于2030年1月1日符合新要求。
(3)SOLAS客船安全设备记录表(Form P)第16节、货船安全设备记录表(Form E和Form C)第17节“航行系统和设备细节”中分别增加以下条目:
16.1(或17.1)引航员软梯和安全绳。
16.2(或17.2)备用的引航员软梯和安全绳。
16.3(或17.3)在引航员软梯中间长度固定引航员软梯的措施。连带批准了鼓励提前实施该修正案第V/23条的通函。
1994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高速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表和《2008年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设备记录表引航员梯相关细目也做了相同的修订。
提请今年12月的第34届大会自SOLAS V/23条修正案生效之日起废除A.1045(27)和A.1108(29)这两份文件。
(三)《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性能标准》决议
该决议连同《1974年SOLAS公约第II-2章和第V章修正案》一并于2028年1月1日生效。该标准将原有SOLAS公约第V/23条关于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技术要求和A.1045(27)决议合并成一份文件,形成新的《引航员登离船装置性能标准》。
(四)1994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
(HSC规则)修正案,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修订规则第8章第8.3.5条“个人救生设备”,要求所有高速船在不迟于2028年1月1日或之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日满足以下要求:
(1)航程小于24小时的客船,应提供至少相当于乘客数量2.5%的的婴儿救生衣。
(2)航程不小于24小时的客船,应为每位婴儿提供救生衣。
(3)如所提供的成人救生衣并非设计用于体重达140kg且胸围达1750mm的人员,则船上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适用配件以确保此类人员能牢固穿戴。
2000HSC规则修正案还规定2028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高速船不迟于2028年1月1日或之后的首次换证检验日满足上述要求。
(五)《经修订的2005年渔民和渔船安全规则》将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与SOLAS V/23条登离船装置修正案相一致,协调修改该规则,将引用的相关条款编号改为SOLAS V/23条。
(六)《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08-25版)修正案将于将于2027年1月1日生效。缔约国可自2026年1月1日起自愿实施该修订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主要内容如下:
(1)3.6条(运输中货物熏蒸)内相关条款脚注修改为指向MSC.1/Circ.1264/Rev.1《经修订的适用于货舱熏蒸的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或其内具体条款。
(2)编辑性修订9.3.3条表格(呈现化学危害的散装货物与包装危险货物之间的分隔)内的隔离要求。
(3)13.2.6条内MSC.1/Circ.1395版本由Rev.6更新为Rev.7。
(4)13.2.6与13.2.9条内《适用于货舱熏蒸的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经MSC.1/Circ.1396修订的MSC.1/Circ.1264)修改为《经修订的适用于货舱熏蒸的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MSC.1/Circ.1264/Rev.1)。
(5)附录1(货物信息明细)中现有货品信息明细修改(铝硅铁粉UN 1395/铝硅粉,未涂层UN 1398/铝冶炼副产品或铝再熔副产品UN 3170/直接还原铁(A),砖块,热模制等)。
(6)新增货品信息明细,包括:硫酸铝颗粒、磷灰石精矿、沥青颗粒等。
(7)附录3第1.1款(干燥时为非粘性的货物)清单中新增硫酸铝颗粒、沥青颗粒、碎块状粗正长岩、硫酸亚铁颗粒、豌豆蛋白浓缩颗粒等5个条目。
(8)附录4索引中删除3个条目蓖麻块UN 2969/ 蓖麻粉UN 2969/蓖麻饼UN 2969等3个条目。
(9)修订2个条目、新增硫酸铝颗粒等12个条目,附录5根据上述附录4的条目变动进行相应更新。
(七)批准以下通函:
1. MSC.1/Circ.1266/Rev.1《载运危险品》。
该通函给出SOLAS II-2/19.4条和2000 HSC规则第7.17条关于载运危险品的特殊要求的合规性文件(DOC)标准格式中引用的《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BC规则)代替为《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
2. MSC.1/Circ.1264/Rev.1《经修订的适用于货舱熏蒸的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
3. MSC.1/Circ.1358/Rev.1《经修订的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的建议》。
4. MSC.1/Circ.1395/Rev.7《可免除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或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无效的固体散装货物清单》。
5. MSC.1/Circ.1428/Rev.1《引航员登离船设施布置示意图》。自2030年4月1日起废除MSC.1/Circ.1428。
(八)“一船一规则”政策
现有的SOLAS II-1/56.4条规定IGC船舶在以下两种情况免予执行IGF规则:
(1)使用货物作为燃料;或。
(2)使用气体燃料或低闪点燃料,条件是该气体燃料或低闪点燃料的储存及输送系统符合IGC规则对该货物的要求。
委员会决定修改II-1/56.4条为:使用列入IGC规则第19章产品作为燃料,则需满足IGC规则的要求;使用未列入IGC规则第19章的货品作为燃料的气体燃料和低闪点燃料,则部分使用IGF和IGC规则的条款,并将制定相应的指南。未来将使该指南强制化。并连带修改了《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规则)第1条和IGF规则的前言。本届会议暂不批准IGC规则修正草案,指示CCC分委会对此进行确认,并识别其他需要修订的条款。IGC规则修正草案推迟到MSC 111审议,MSC 112通过。
(九)强制性文件修正案的适用日期
IMO文书中经常用到的术语“适用日期”的英文表述通常为“application date”,对应的动词为“apply”。我国连续向MSC 109和本届会议提出建议,针对LSA规则修正案技术条款中插入的适用日期和决议面页的生效日期的匹配性问题,给出了包括修订MSC.1/Circ.1500、A.911(22)在内的11项建议。该建议在全会获得很多支持,但委员会主席未做决定,邀请各国和国际组织继续向下届会议提交提案。
二、GBS新造船标准
IACS北大西洋波浪谱和CSR规范修改时间有所调整:IACS将纳入工业界对波浪载荷的意见,将于2027年6月30日正式通过CSR修改通报,2025年7月1日正式发布,暂定于2029年7月1日生效。IACS将于2027年下半年向IMO打包提交波浪谱和CSR规范,以便2025年12月的MSC 115可以审议GBS审核报告。
三、制定MASS规则
会议主要围绕MASS规则草案开展讨论:
1. 完成了MASS规则中所有与人为因素之外的相关内容的审议并定稿。
2. CCS提案提出的MASS操作概念初步框架纳入到了MASS规则。
3. CCS提案提出的保留MASS操作范围、营运设计区间、故障安全状态和应急计划关系示意图的建议,这将有助于对MASS操作概念的理解,于操作概念框架一并纳入到MASS规则之中。
4. 采纳了我国提案关于MASS临时证书、稳性及货物载运的意见。
5. 非强制性MASS规则将于2026年的MSC 111届会议上完成。将MASS规则的应用经验积累计划的制定提前到MSC 111开始,于MSC 112完成。
6. 将于2025年下半年召开IMO MASS会间工作组第4次会议。工作组将主要审议MASS规则涉及最低安全配员、船上船员或岸基控制中心工作人员的控制与监视、系统设计、远程操作员培训等方面与人的因素相关的内容。
四、GHG安全法律框架
MSC 107响应IACS的建议,批准新增该工作项目,从法定安全角度支持业界使用新型替代燃料以及相关的新技术,以减少船舶的温室气体排放,同时成立会间通信工作组开展工作。
本届会议取得了阶段性重要成果,制定完成了替代燃料和新技术清单,并将任务分派给各分委会,涵盖11种替代燃料和14项新技术。后续各分委会将分头制定各自范围内的替代燃料和新技术的IMO文书制/修订工作计划,单独向委员会报告。
核动力商船规则的修订工作分派给了SDC分委会。《核商船安全规则》应考虑IAEA相关标准,采取基于目标和/或规定性的方法。
我国提交的关于电池、超级电容、换电箱等多份提案均被采纳并纳入了会议报告。
CCC分委会优先考虑船载碳捕集和存储的监管差距和障碍。
SSE分委会优先考虑电池储能系统(电池、超级电容、换电箱)的暂行指南,并更新FSS规则。
下表为替代燃料和新技术及任务分派清单:
五、网络安全
会议决定先制定非强制性的网络安全规则,积累足够的应用经验之后再考虑制定强制性的规则。该规则需要足够灵活,采用目标型、基于风险的方法,以快速适应动态发展的网络风险。邀请各国和国际组织向MSC 111提交新产出建议案。
六、审议船舶设计和建造分委会报告(SDC 11)
(一) 总体批准了SDC 11报告。具体如下:
1. 批准《非液货船应急拖带暂行指南》,为2万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之外的船舶的应急拖带装置的设计和建造给出指导。
2. 批准MSC.1/Circ.1175/Rev.2《经修订的船上拖带和系泊设备导则》。该指南适用于2万载重吨以下的液货船和2万总吨以下的非液货船,并根据最新IACS的UR A1、UR A2和Rec 10,对MSC.1/Circ.1175/Rev.1的更新。
3. 批准MSC.1/Circ.1255/Rev.1《经修订的船东/营运商编制应急拖带程序指南》的MSC通函,新增了船舶舾装数(EN)作为重要参数记录在应急拖带程序手册的船舶主要参数表之中。
4. 批准《运载工业人员船舶的国际安全规则》第IV部分修正草案,修订了IP规则第IV部分第2条,明确在稳性计算中工业人员重量取值90kg/人。
5. 批准MSC.1/Circ.1502/Rev.1《经修订的在船长指导下进行货油舱边界压力试验导则》。
基于经MSC.525(106)决议修订的2011 ESP规则,更新了船员在船长指导下对货油舱边界进行压力试验的要求。
6. 批准MSC.1/Circ.1331/Rev.1《经修订的登离船设施构造、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更新了2026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舷梯、跳板梯及舷梯绞车的建造/试验ISO标准,增加了船员个人安全保护要求,明确了舷梯不需要安装安全网的条件,修订了舷梯和跳板梯每五年一次的检验试验要求。
7. 批准《国际载重线公约》1988年议定书修正草案,修订了附则I第25条,要求所有露天甲板四周以及航行中船员到达的所有露天通海口(如月池)周围都应装设至少1m高的栏杆,栏杆应有三档。链索代替栏杆时,应尽可能地拧紧并可拆卸。
8. 批准通函SOLAS公约II-1/12.6.2“遥控阀”的统一解释》,要求穿过防撞舱壁的管子上的遥控阀可以是甲板上的手动阀或机械动力阀,条件是控制系统失效时,该阀为故障关闭型,能保证自动关闭或甲板上有另外有效的手动关闭操作装置。
9. 确认当前“船舶结构中使用纤维增强塑料(FRP)材料指南”产出范围应聚焦于SOLAS II-2/17条,并考虑对总强度不起作用的“承载分隔”构件。
10. 与MEPC 83共同批准了《2025年警报和指示器规则》大会决议草案,提交A 34通过。该规则更新了其中相关IMO其他文书的最新条款编号。
(二)机舱脱险通道
SDC 11讨论了IACS提交的修订MSC.1/Circ.1511/Rev.1的提案。
会议没有批准修订1511通函,给出的理由是修订通函也不一定能完全消除各方对公约条款的理解存在的分歧。委员会在主席的主导下给出了折衷方案,即发布通告,呼吁PSC接受主管机关对公约条款的理解,同时成立新产出项目,指示SDC 12评估修改公约条款的必要性。若分委会认为在不需要修订公约的情况下有别的解决方案,则需要向MSC 111报告;若认为有必要修订公约,则需要给出II-2章修订方案,以及修正草案仅适用于新造船,还是同时适用于新造船和现有船的意见。
七、审议船舶系统和设备分委会报告(SSE 11)
(一)分委会报告
会议总体批准SSE 11会议报告。具体如下:
1. 批准关于自由降落救生艇模拟释放装置的LSA规则第IV章新增的4.7.7条修正草案。LSA规则第IV章新增第4.7.7条关于对2031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自由降落救生艇在不降放救生艇的情况下进行负载模拟降放试验的装置要求。
2. 与上述LSA规则修订草案一致,相应批准MSC.402(96)决议《救生艇和救助艇、降落设备和释放装置的维护保养、彻底检查、操作试验、检修和修理的要求》第6.2.3和6.2.7段修正草案。同时批准以下通函修订草案,在MSC 111通过LSA规则和MSC.402(96)决议修正案时一并正式批准:
(1) MSC.1/Circ.1205/Rev.2《经修订的救生艇系统操作与维护手册编制指南》。在相关指南的标准用语章节增加自由降落救生艇的“释放系统的测试装置”项。
(2) MSC.1/Circ.1529/Rev.1《经MSC.320(89)修订的LSA规则第4.4.7.6段统一解释》。对原统一解释进行的小修改。在标题和文本中增加指向LSA规则第IV章4.7.7条。
(3) MSC.1/Circ.1578/Rev.1《使用救生艇进行弃船演习时的安全指南》。协调修订附录-演习中自由降落救生艇模拟降落下水指南的内容。
(4) MSC.1/Circ.1630/Rev.4《经修订的救生设备标准化评估和测试报告表(救生艇筏)》。对自由降落救生艇模拟释放装置试验记录表格的修订,以与LSA规则第IV章新增的第4.7.7条协调。
3. 批准通函MSC.1/Circ.1086/Rev.1《经修订的空气油雾探测器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删除探测器的种类清单;探测器认可应依据主管机关接受的国际标准(脚注指向ISO标准);协调统一了警报级别和指示的术语,用“alert”代替了“alarm”,增加脚注指向《2009年警报与指示规则》;探测器应配有操作手册,其检验和维护应按依据制造厂的说明书等。
4. 批准关于救助艇降放的通函《LSA规则6.1.1.3和6.1.2.2条统一解释》。
主要内容:
(1) 对于货船的专用救助艇,其从存放位置手动提升的过程可视作降落准备过程而不属于降落过程,因此可以接受登乘前的手动提升。
(2)对于没有配备经MSC.459(101)决议修订的第6.1.1.3条要求的机械蓄能装置的,从存放位置手动提升的货船救助艇,不需要满足从艇内某一位置操纵的要求。
(3)降落装置是指在所有部署人员登乘之后控制救生艇或救助艇降落的设备。因此,对于货船专用救助艇,可以接受登乘之前的手动提升,随后由机械蓄能装置转出舷外。
5. 批准通函《SOLAS II-2章、1994和2000 HSC规则统一解释》。
对禁用全氟辛烷磺酸盐(PFOS)的灭火剂给出解释:
(1)主管机关或RO审核船厂、修船厂和设备制造商提供的制造商声明或实验报告。
(2)制造商声明应包含泡沫类型、生产日期、批次编号、型式认可或MED证书编号等内容。
6. 批准通函《FSS规则统一解释》,2026年1月1日生效。该通函对FSS规则第9章2.4.2.2烟雾和温度组合探测器安装间距要求给出了两种确定烟雾和温度组合探测器间距的计算原则:
第1个原则是基于探测器中心最大间距9m(即,借助单边长度5.2米的六边形)来确定探测器间距。
第2个原则是基于覆盖的最大地板面积(即,74立方米的正方形)来确定探测器间距。
7. 批准通函《SOLAS第II-1/3-13.2.4条统一解释》。
该通函对未持证起重设备提供试验和全面检查事实陈述给出解释,提供了事实陈述的示例,明确了起重设备的安全工作负荷由船舶公司提供,并根据MSC.1/Circ.1663的要求确定试验载荷。
8. 通过了关于救生衣浮力性能测试相关的试验程序和衡准要求的MSC.81(70)决议修正案,相应批准MSC.1/Circ.1628/Rev.4《经修订的标准化救生设备评估与试验报告表(个人救生设备)》。
9. 同意以小修改方式对LSA规则救生艇筏属具(食物、淡水)的脚注标准由ISO 18813:2006更新为2022版,将反映在LSA规则和MSC.218(82)决议下一版出版物之中,并邀请ISO结合SSE 11/19/1更新其标准。
(二)《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应用条款
会议批准了LSA规则修正草案,提交下届会议通过,拟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该修正草案包含了经MSC.459(101)、MSC.535(107)和MSC.554(108)等三个决议内容,以及SSE 11完成的自由降落式救生艇模拟释放装置设计和原型试验要求的LSA规则修正草案,并插入了相应的应用条款。
八、审议航行、通信和搜救分委会紧急事项(NCSR 12)
会议批准了NCSR 12上报的紧急事项。包括:
1. 批准《船载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VDES)性能标准》草案。
该标准将VDES部件定义为以下4个部件:自动识别系统(AIS)组件、专用消息(ASM)组件、甚高频数据交换(VDE-TER)的地面组件和甚高频数据交换机(VDE-SAT)的卫星组件。明确VDES应能够自动提供船舶、船舶和岸上当局和服务之间的信息交换,尽量减少船舶人员的参与。
2. 批准《1974年SOLAS公约》修正草案。
修订第V章第18、19条以及SOLAS证书,引入VDES,拟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3. 同时连带批准1994 HSC和2000 HSC规则修正草案。在这两份规则中同步引入VDES,拟于2028年1月1日生效;并
(1)连带原则上批准MSC.509(105)/Rev.2《关于为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GMDSS)提供无线电服务》。
(2)批准《将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VDES)纳入IMO监管框架》的MSC决议草案,明确IMO文书中提及的术语“自动识别系统”或“AIS”均应理解为《船载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VDES)性能标准》中的“VDES中的AIS部件”。
(3)批准《关于船载甚高频数据交换系统(VDES)操作使用指南》的MSC通函草案。
这些文件将在下届会议上,连同上述SOLAS修正案和VDES性能标准一并正式批准或通过。
4. 批准SOLAS公约修正案草案。
修改SOLAS公约第IV/5条、V/4条和V/5条有关通过所有认可的移动卫星服务播发MSI和SAR相关要求的表述,拟于2028年1月1日生效。
九、审议货运和集装箱分委会报告(CCC 10)
总体批准分委会报告,并审议、通过了决议《经修订的船员进入船上封闭空间建议》。
十、工作计划
批准新增11项新产出项目,包括:
1. 为VDES测距(R)模式的应急定位、导航和定时(PNT)系统制定最低性能标准。
2. 阐明FSS规则消防员装备适用的标准。
3. 修订《事故调查规则》与相关的实施指南。
4. 制定发动机控制室警报管理(ECRAM)性能标准。
5. 制定防止从高处跌落的指南。
6. 修订MSC.81(70)决议中烟火信号符合性试验要求。
7. 减轻机舱由于低压燃油管路和润滑油管路泄漏引发的火灾风险,和使用热像仪检测机舱高温热表面包敷有效性。
8. 修订LSA规则第6.1.7条关于快速救助艇降放速度要求。
9. 审查LRIT系统财务架构。
10. 审查,并若有必要则修订SOLAS II-2/13.4.1.1和13.4.2.1条以阐明自机器处所下部的脱险通道布置要求。
11. 修订SOLAS公约II-2章第6.2.1条地板覆盖物烟毒性测试要求。
在现有产出项目之下增加以下两项工作内容:
1. 修订IMSBC规则4.2条关于货物信息和托运人提供的声明表样本;和。
2. 梳理以及提高关于船员疲劳、工作与休息时间相关规定的有效性。
十一、其它事项
委员会指示III 12审查型渔船适航性和安全检查指南,请各国提交修订极地规则的新产出建议案。
考虑到距离《2012年开普敦协定》的生效条件还差665艘渔船,秘书长敦促更多的国家批准加入《2012年开普敦协定》,以便该协定能尽快生效。
会议注意到法国、德国和IACS提交的资料文件MSC 110/INF.15。该文件对1978至2024年的事故进行分析,认为过去10年来IMO ESP规则、SOLAS第III、XII章和IACS UR S系列等标准对改善散货船安全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归功于这些措施,散货船相对以前更加安全,船员面临的危险程度有所降低。
[1] 参见MSC.1/Circ.1290通函《SOLAS规则术语“第一次检验”的统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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