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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船舶进口勘验

       旧船舶进口勘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要求,应船公司申请由船舶检验机构对旧船舶进口前的技术状况和有关信息进行一般性检查和调查的技术活动,其目的是初步评估船舶的技术状况和适用的法规的符合性,特别是在船舶稳性、结构状况和重要设备配置等方面是否存在不符合的情况,并出具《旧船舶进口检验报告》,供船公司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时使用。其中,进口旧船舶系指从国外进口的、已运营的拟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从事国际、国内水上运输、营运及作业的所有船舶和海上设施。

中国船级社(CCS)作为国家A类船舶检验机构将积极为国内船公司提供旧船舶进口勘验技术服务。

      一、适用范围

根据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于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的,购置人、承租人在签署购买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前,均应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旧船舶进口勘验和评估。

      二、旧船舶进口勘验有关法律依据

      1《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第四条第三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8年第31号公告《关于旧船舶进口技术勘验有关事项的公告》;

      3、 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4号); 

      4、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境)外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公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现行有效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三、进口旧船舶船龄限制目录(摘自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38号公告“关于船舶进口有关事项的规定”;

      1 10年以下的船舶种类:客船、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含旅客列车渡船)、旅游船、客船、浮动或潜水式钻探或生产平台、其他船舶;

      2 12年以下的船舶种类:液化气船、油船、化学品船;

      3 15年以下船舶种类:渔船(含鱼类加工船)、捕捞加工船;

      4 18年以下的船舶种类:干散货船、矿砂船、木材船、冷藏运输船、水产运销船、科学调查船、渔业指导船、教学实习船、海上人员训练船;

      5 20年以下的船舶种类:集装箱船、液化石油气船、杂货船、多用途船、滚装船、浮船坞、游览船、拖船、顶推船、各种工作船、驳船、散装水泥船。

(请注意,上述船龄限制目录中规定的某些船舶种类的船龄年限与交通部2009年第14号令《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所限定的船龄年限有出入,凡遇此类问题请与中国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联系解决)

 

更多便捷服务:

E查看附件一:中国船级社旧船舶进口勘验办理程序指南

E查看附件二:旧船舶进口勘验申请表

E查看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旧船舶进口技术勘验有关事项的公告

E查看附件四: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国(境)外进口船舶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