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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级保持/暂停/恢复/取消

船级保持:
       1.
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应按本社入级规范的规定进行各种检验,确信其技术状况仍能符合所授予的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的规定或证书有效期的规定。检验种类主要包括特别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坞内检验、螺旋浆轴与艉管轴检验、锅炉检验、循环检验、临时检验、改装或改建检验等

        2.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应按所授予的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的规定或证书有效期的规定进行良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货物装载和压载的分配,以及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操纵速度和航向等。

       3.船舶应遵守规定的装载条件和其他预定的航行条件,包括附加标志所限定的条件进行营运。

       4.货物的配载和堆装应按本社批准的装载手册和/或装载仪和货物系固手册(包括集装箱和单元货物)的规定进行。如上述配载和堆装等有改变时,则装载手册和/或装载仪(如设有时)和货物系固手册应作相应的变更并送本社认可。
       5.
任何可能影响所授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或证书有效的损坏、故障、断裂或搁浅和修理,船长应及时向本社报告,本社将指派验船师进行检验并提出修理要求和建议。

船级暂停:
       1.
船舶超出级符号与附加标志规定的限制,以及批准的其他附加条件进行营运,船级将被暂停,级证书将失效。

       2.船舶一旦发生任何可能使已授予的船级趋于失效的损坏、缺陷、故障或搁浅,且未在合理的第一时间向CCS报告,或者在预期的修理开始之前未提交CCS同意,均可能导致船级暂停,并使级证书失效。
       3.
如下情况之一,将导致船级暂停和级证书失效,除非验船师为完成这些检验已登轮:

       1)如CCS给出的船舶遗留项目或船级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未消除,且未经CCS同意展期;
       2)如在年度检验时,到期或过期的循环检验项目未完成,且未经CCS同意展期;
       3)如除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或特别检验以外其他建造后检验,未在到期日完成,且未经CCS同意展期;
       4)如任何损坏、缺陷、故障或搁浅的修理未按规定完成并检验。
       5)船东未能安排《钢制海船入级规范》要求的不定期检验。

     4.如下情况之一,将导致船级自动暂停和级证书失效:
      
1)年度检验未在其周年到期日的后3个月内完成,除非船舶正在进行年度检验的完成检验;
      2)2
中间检验未在年特别检验周期的第3个年度检验周年到期日的后3个月内完成,除非船舶正在进行中间检验的完成检验;
      3)
船舶未在CCS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别检验,且未经CCS同意展期,除非在到期日之前船舶已开始进行特别检验的完成检验(此检验应在恢复营运前完成)
    a. 
"例外情况"下,如验船师登轮按照下述范围检验满意后,CCS可同意给予不超过个月的特别检验展期:
    (a) 
年度检验;
    (b) 
对遗留项目/船级条件重新进行检查;
    (c) 
特别检验的项目尽实际可能地进行;
    (d) 
如果在船级展期的到期日之前,坞内检验已到期,则应由认可的水下检验公司进行一次水下检验。如船舶的水下部分没有遗留项目/船级条件,且展期后的坞检到期日距上次坞检不超过36个月,则可不必进行水下检验。
    b. 
如船舶的级证书预计在海上航行时将过期,且在证书到期之前船东已向CCS书面申请特检展期,并已对验船师在该轮即将挂靠的第一港口登轮进行实质性的安排,当CCS认为这种展期在技术上合理可行时,该轮的特别检验可以宽限至级证书到期后抵达的第一个港口。在"例外情况"下,如船舶的特别检验无法在第一港口完成,则可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特检展期,但是,展期后的特别检验到期日自原特检到期日算起不得超过个月。
      5.
如出现超出船东或CCS正常控制能力的不可抗力的情况,船舶在港时无法及时完成到期检验项目,经船东申请,在满足下述条件下,CCS可同意船舶在保持船级情况下,直接航行到卸货港卸货,必要时,随后压载航行至将完成检验的港口:
      
1)检查船舶记录;
      2)
当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CCS无法在当前港口登轮时,CCS应能够在船舶的第一个到达港,进行到期和/或过期的检验项目及遗留项目/船级条件的检查;
      3)
通过对该轮历史记录的了解及当前港口的检验,如现场验船师认为船舶状况适合单航次航行至卸货港,以及必要时随后压载航行至修船港,并经过CCS总部确认。当因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CCS无法在当前港口登轮时,船长应确认船舶状况满足前往最近的停靠港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船级已经自动暂停的船舶,如满足上述条件,船级可以恢复。
      6.
如果船舶在1年内发生2次或2年内发生3次被PSC 滞留,且被给出严重缺陷,CCS可决定暂停船级,并在船舶录中给出相应的注释。  

船级恢复: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恢复船级:
    1.
当船舶满意地完成过期的检验之后,船级将恢复。恢复船级后,下次相关检验的到期日期仍应按原相应检验的到期日起算。从船级暂停到船级恢复期间,船舶不具有船级;
    2
.到期或过期的循环检验项目经确认完成,船级将恢复;
    3
.到期或过期的遗留项目经确认完成,船级将恢复。 

船级取消: 

    1.如发生下述情况之一,船级将被取消:

    应船东的申请时;

    当导致船级暂停的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间纠正时;

    如船舶在尚未完成要求其在开航前处理的遗留项目或船级条件时出海航行,船级将立即被取消;

    当船舶因过期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特别检验或本规范规定的其他建造后检验和/或过期的遗留项目/船级条件,而导致船级暂停连续达到个月时;对于处于搁置状态、正在等待对其事故的处置或正在进行恢复船级的检验的船舶,可以同意延长船级暂停期;

    船舶的船体与设备、轮机包括电气设备,遭受重大损坏或发生其他情况,经确认已无法继续营运时,如沉没、拆船等;

    未按时交纳检验费。

    2.如果船舶在1年内发生2次或2年内发生3次被PSC滞留,且被给出严重缺陷,CCS也可决定取消船级,并在船舶录中给出相应的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