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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关根据G8对设备进行型式认可的指南”(BWM.2/Circ.28)修正案
2013-02-28

对于在“主管机关根据G8对设备进行型式认可的导则”(BWM.2/Circ.28)修正案增加的一段自行监控系统要求,一些成员国提出相应的标准应实际可行、具有合理的成本且不应对早期安装BWMS因不能满足这样的标准而带有惩罚性。一些成员国表示将基于德国提案(BLG 17/4/2)制定特定的监控参数。经讨论,制定了修正案,将报MEPC 65批准。对主管机关按照G8开展BWMS型式认可的指南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a)  对递交型式认可申请时需同时提交的文件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b)  新增3.2段,要求主管机关保证经型式认可的BWMS具有合适的自我监测系统,以监测和记录足以验证系统正常操作的数据;

c)  对BWMS操作安全评估的依据和内容进行了细化;

d)  对型式认可证书附录中限制条件(如盐度和温度等)以及所附的岸上及船上试验结果进行了细化;

e)  修改6.1段,要求主管机关按经修订的MEPC.175(58)向IMO提交BWMS型式认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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