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级保持: 1.
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应按本社入级规范的规定进行各种检验,确信其技术状况仍能符合所授予的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的规定或证书有效期的规定。检验种类主要包括特别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坞内检验、螺旋浆轴与艉管轴检验、锅炉检验、循环检验、临时检验、改装或改建检验等。
2. 船舶的船体(包括设备)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应按所授予的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的规定或证书有效期的规定进行良好的维护和管理,包括货物装载和压载的分配,以及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操纵速度和航向等。
3. 船舶应遵守规定的装载条件和其他预定的航行条件,包括附加标志所限定的条件进行营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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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货物的配载和堆装应按本社批准的装载手册和/或装载仪和货物系固手册(包括集装箱和单元货物)的规定进行。如上述配载和堆装等有改变时,则装载手册和/或装载仪(如设有时)和货物系固手册应作相应的变更并送本社认可。
5. 任何可能影响所授入级符号和附加标志或证书有效的损坏、故障、断裂或搁浅和修理,船长应及时向本社报告,本社将指派验船师进行检验并提出修理要求和建议。
船级暂停:
1. 凡经本社批准入级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况,将导致船级自动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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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船舶未在本社入级规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船级特别检验,且未经本社同意展期,除非船舶已申请且正在进行检验或修理;
b) 船舶未在本社入级规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船级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
c) 船级条件或遗留项目在规定的日期内未消除且未经本社同意展期; |
d) 未经本社同意进行了影响船级的修理、改建或改装。
2. 凡经本社批准入级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况,经确认本社可暂停其船级:
a) 船舶的船体、轮机设备包括电气设备不符合保持船级的规定;
b) 船舶的船体、轮机设备包括电气设备遭受影响船级的损坏而未及时申请检验。
3. 对于船东或本社无法控制的原因(仅限于以下情况,例如:船舶损坏、由于港口当局对人员入境或行动的限制导致的本社意外地无法登轮、由于非正常的持续的恶劣天气、罢工、骚乱、战争造成的船舶在港口意外的拖延或无法卸货,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造成船舶停靠在不具备完成过期检验条件的港口,本社可允许船舶直接驶往可完成上述检验的港口而不暂停船级。
船级恢复:
原在本社入级后被暂停船级的船舶,当要求恢复船级时,本社将根据原船级具体情况进行检验,如检验表明船舶处于良好有效状态时,本社将恢复其原授予的船级。
恢复船级后,下次有关检验的到期日期仍按原船舶相应的检验到期日。
船级取消:
1. 凡经本社批准入级的船舶,如遇有下列情况,本社可取消其船级:
a) 根据船东的要求;
b) 船级已暂停船级达到6个月,船东仍未申请恢复船级的检验,对于非营运的船舶,可同意更长时间的船级暂停而不被取消。;
c) 船舶超出船级附加标志中规定的限制以及批准的其他附加条件进行营运;
d) 船舶的船体、轮机设备包括电气设备遭受重大损坏或发生其他情况经确认已无法继续营运,如沉没、拆船等;
e) 未按时交纳检验费。
2. 如只是因保持附加标志有关的检验项目没有进行,则暂停或取消仅局限于相应的附加标志。
3. 凡经本社批准入级的船舶,当其被船旗国政府取消注册,则其船级自动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