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已于2008 年9 月17日正式生效。由于公约的生效时间比公约附则1对防污底系统控制的规定时间晚,这给缔约国及相关方实施公约带来一定的混乱。为进一步统一和明确防污底系统的检验和发证要求,国际海事组织(IMO)环保会于2010年10月1日以MEPC.195(61)决议通过了《2010 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和发证指南》,该指南通过即生效,替代IMO于2002年10月以MEPC.102(48)号决议通过的指南。
与MEPC.102(48)号决议相比, MEPC.195(61)决议主要增加或修订了如下内容:
明确了对含有有机锡化合物的防污底系统的具体控制时间及措施(清除或覆盖);增加了对24米及以上但小于400总吨国际航行船舶的确认要求;删除了公约生效前的船舶检验内容;修改了取样和检测的前提条件;对检验类别和检验项目进行了明确和汇总。
根据MEPC.195(61)决议,我社对CCS《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南(2008)》进行了修订,编制成《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南(2011)》。2011版指南对申请签发和/或签署防污底系统证书(包括防污底系统符合声明)的检验做出了具体规定,该指南替代CCS《船舶防污底系统检验指南(2008)》。
附件为该指南的参考内容,最终版本以我社正式出版物为准。